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1 12:00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法院形成“争先创优、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奖优罚劣,构建公平、科学、规范的目标管理制度,全力保障“全省领先、全国一流”法院争创目标的实现,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审监庭等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治部主任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政治部。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中院各部门,分为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两个类别。审判部门包括: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立案庭;综合部门包括: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处、法警支队、纪检监察、机关党委。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目标责任人,对完成本院下达的目标直接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考核目标的制定及运行
第五条  考核目标分为思想政治建设目标、队伍作风建设目标、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和业务工作目标。
前三项为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共同考核目标,后一项为分别考核目标。
第六条  上述工作目标是由院党组以围绕“全省领先、全国一流”争创目标确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规划为依据,制定并下达的需要全院各部门共同努力完成的涉及思想政治建设、队伍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部门业务等四方面内容的量化目标任务。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院下达的工作任务以及自身的工作性质、特点自行制定相应的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将院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岗、分解到人,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至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目标运行的督促、检查,做好日常目标管理各类数据的记载和各类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院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目标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通报。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九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一) 季度自查。各部门每季度末应当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考核办公室。
(二) 半年抽查。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7 月份,由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被抽查部门所记扣分在年终考核时一并计算。
(三) 年终考核。12月中旬,各部门在自查基础上,将全年目标完成情况提供给考核办公室,由政治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初审。12下旬,由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按政治部提出的初审材料对各部门进行逐项考核。
第十条  考核采取综合百分制计分办法,满分为100分。
1、 思想政治建设目标考核,占18分。
2、 队伍作风建设目标考核,占17分。
3、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占15分。
4、 业务工作目标考核,占50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在总项中予以加分:
(1)部门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单项工作加3分,综合类工作加5分;获得省级表彰的,单项加2分,综合类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分。
(2)参加全国法院系统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第一名加4分,依次按0.5分递减;参加全省法院系统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第一名加3分,依次按0.5分递减。
(3)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开拓性、创造性开展工作并收到明显成效的,由各部门申报,院目标小组审定并酌定加2-5分。
第十二条  部门干警在该年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考评资格。

第四章  考核办法及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考核记分办法。考核分别按照审判部门数和综合部门数的各30%比例确定先进等次。
第十四条  审判部门的审判指标和信息宣传由研究室考核记分外,其它考核事项记分采部取门自评、互评打分、领导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自评占20%、互评打分占30%、领导打分占50%的比例确定最后分值。
第十五条  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对于获得先进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记功等奖励。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连续两年考评位列后三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连续三年列后三位的,主要负责人免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核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16日。
第十八条  对于县区法院的目标考核,由中院另行组成管理考核小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具体考核细则及其他未尽事项由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