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法规严肃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财政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财政政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
4、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高尚情操和良好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二)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办公厅、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巡视检查、日常工作督查等形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部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的,由分管部领导、驻部纪检组组长或委托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领导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
2、对干部群众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等问题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及部党组制定的《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财党[2005]15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财政部成立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由部党组书记、部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驻部纪检组组长和部党组内分管机关党委的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办公厅、人事教育司、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干部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需要时,也可扩大到其他有关司局、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问题。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反腐倡廉有关具体工作。
(二)明确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
1、部党组对财政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以及落实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部党组书记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总责;部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与财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各司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司局、各单位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贯穿于本单位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及时传达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责任分工;督促检查本单位干部职工执行反腐倡廉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部党组研究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安排及意见建议、向部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1、部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司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司局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2、各司局、各单位对所属处室和处以上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司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3、在对各司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人事教育司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4、机关党委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5、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和驻部监察局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向部党组提出表彰建议;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向部党组提出批评或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
(一)对落实集体领导和领导分工负责制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各班子成员意见后经党组(委)会议讨论决定,分工情况及时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公布,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分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一般不直接分管财务和基建工作; 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2、人事教育司、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司局、各单位落实集体领导和领导分工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轮换或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 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 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 对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落实办公会制度的监督。
1、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工作规则》(财办〔2005〕27号)和财政部部内会议制度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财政部的会议包括: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
(1) 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部领导专题会议由部领导确定一定范围人员参加。
(2) 部党组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应按照议题确定和预告、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决策。班子在做出重大决策后, 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将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决策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公开。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未公开前,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3)部务会议由分管部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长确定。部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确定。部务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部长审定后发布。
2、办公厅、人事教育司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司局、各单位落实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决议情况和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关司局和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做出不当决策的,要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部领导, 逾期未整改的, 经部党组同意, 对被检查单位班子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限期整改。
3、各司局、各单位都要健全各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机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应加强会议等决策事项的监督落实,确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三)对遵守议事规则制度的监督。
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各级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督查办法(试行)》(财党[2007]15号)的规定办事,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
1、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财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各司局、各单位涉及重大业务、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必须集体决策,按决策程序办事。
2、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定、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情况;遵守党内法规、规章有关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和决策程序规定的情况;执行财政部工作规则和其他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和决策程序具体规定的情况;执行会议制度和会议记录的情况;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3、监督检查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厅、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司局、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监督
(一) 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以及财政部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要求,规范自身行为, 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对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重点对节假日、干部任用、财政资金拨付、基本建设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不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各司局、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违纪违法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利用婚丧嫁娶等收钱敛财的监督。重点在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时间和环节进行监督。领导干部如操办上述事项,事前一般应向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监察负责人通报,也可以事后15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领导干部本人的报告应存入廉政档案,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涉嫌违纪或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应逐级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报告。
3、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轮换、确定后备干部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在党组研究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拟任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意见。对反映“跑官要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不能提拔任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反映“买官卖官”的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按任免权限取消其任职资格,已任职的撤销任职决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制止不力, 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4、对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经商(投资参股)办企业,是否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是否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调动之机,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和子女工作, 或利用各种手段违规为配偶和子女谋取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要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5、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违纪行为的监督。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要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采取廉政谈话、个别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该事项作专门说明。一经发现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处理。
6、对领导干部个人开车和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干部职工禁止公车私开及个人开车的管理规定》(驻财监字[2000]14号)和《关于禁止公车私开和加强个人开车管理的通知》(驻财监字[2004]21号),防止公车私开,禁止占用、违规借用或接受赠送本单位、外单位或部门公车,禁止违规借用私车。部里因工作需要统一配备给有关司局的工作用车,必须严格按《财政部机关工作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单位工作用车只能用于工作。
(二)对执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财党[2007]1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应加强对落实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本人因私出国(境)等方面的事项。
2、报告的对象。中央管理干部向中组部报告,报告材料由人事教育司转交,并抄送驻部纪检组;各司局副处长级以上干部、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及担任厅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司级干部向人事教育司报告;专员办处级干部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副职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报告。
(三)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和《财政部机关人事工作纲要(试行)》(财人[2006]97号)的要求,如实向人事教育司进行收入申报。
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如实申报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2、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负责对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监督。人事教育司于每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申报人不申报、未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对落实述职述廉制度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和《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暂行)》(财党[2006]20号)的规定。
1、述职述廉的工作体制。部党组对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部党组的要求,对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依据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实施监督。
2、述职述廉的程序。述职述廉前,部党组及各单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报述职述廉工作总结。部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总结由人事教育司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有关司(局)汇总,经部党组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分别上报中央纪委、中组部,抄送驻部纪检组;各单位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总结,由本单位汇总,分别报送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驻部监察局。
3、述职述廉的监督。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派人参加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的,对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经部党组或分管部领导同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五)对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财党[2006]19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廉政谈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廉政谈话采用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形式进行,被谈话人要按规定的谈话内容进行充分准备,以提高谈话的质量,切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2、廉政谈话的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司(局)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主管部领导、驻部纪检组组长负责,或者委托驻部监察局组织进行;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必要时由机关纪委领导负责。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主管部领导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教育司领导负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司领导负责,必要时也可由驻部监察局负责。
3、廉政谈话的时间和方式。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一般在下半年进行,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拟定谈话计划,提前发出谈话通知。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命后的一个月内安排,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诫勉谈话根据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或以函询形式进行。
(六)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
部党组,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的规定,重点抓好以下事项。
1、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各成员应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要委托机关党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对部党组和党组成员的意见,并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部党组,部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驻部监察局局长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部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后15日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2、各司局、各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支部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3、各司局、各单位要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并请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列席民主生活会。如果发现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责令重开,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4、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应对各司局、各单位上报的民主生活会的材料进行分析,对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违纪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对有违纪问题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严肃查处。
(七)实施信访监督。
各司局、各单位在信访办理过程中, 凡涉及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的信访举报, 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对举报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 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1、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 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函询建议, 报分管部领导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询问函》,摘转需要向组织回答和说明的问题, 明确回函时间等要求; 被函询人对询问函中提出的问题要逐一做出详细、实事求是地说明和回答,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2、约谈。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 受理部门提出信访约谈建议,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作信访约谈处理。
3、初核。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内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信访初核建议, 报驻部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部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
4、留存。对反映内容空泛、又无线索的; 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核实过的;反映的问题属举报人无理要求的; 反映的问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访件留存建议, 报分管领导批准后, 作留存处理。
五、对财政分配管理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一) 对履行财政分配管理监督权的监督。
1、对履行财政分配权的监督。财政部机关从事财政分配业务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政管理 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规定》(财党[2006]5号)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纪律,专项资金分配规定,各项财政资金分配都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和流程办事。
监督检查局和驻部监察局对各业务司(局)从事的财政分配业务行使监督检查权,特别要加强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的监督,同时要接受审计署对财政分配业务的外部监督,促进规范行使财政分配权。
2、对履行财政管理权的监督。各有关司(局)应当严格规范财政管理行为,简化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监管,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财政票据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赠款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以及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等工作的监管。各专员办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授权,严格加强各种审核、审批事项的管理,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对各有关司(局)履行财政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各专员办履行财政部授权的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对履行监督检查权的监督。各有关司(局)和专员办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财政部组织开展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协调。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必须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进行,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司(局)从事的财政监督检查业务由监督监察局、驻部监察局和机关纪委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各专员办开展的财政检查业务由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未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应督促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触犯纪律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4、对履行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财政部建立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重大(重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通过集体研究。
财政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有关司(局、办)和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执法监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方式定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审批事项是否坚持集体审批 ,审批是否符合条件, 是否做到按程序、按权限审批。
(二) 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1、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和《财政部机关人事工作纲要(试行)》等规定,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对干部的录用、调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财政干部的考核奖励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财政干部的录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对方案拟订、笔试面试、考察考核、测评(成绩)统计等环节实行监督。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人员弄虚作假、考察失真的, 要追究责任。
2. 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办〔2005〕27号)等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1)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财政部部门预算,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报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由办公厅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2)严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班子主要领导一般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和对政府采购项目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局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财政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专员办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按进度拨付;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 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或经党组、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后执行。
(3)严格基建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立项后安排预算建设, 严禁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 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应按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严禁擅自突破预算额度、扩大面积、改变用途; 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落实基建工程责任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决算。
(4)严格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 固定资产的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列入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突发急需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 其中大额维修应由部长办公会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达到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5)严格重大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依法采购。金财工程等重大项目和大宗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职责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财务和监督检查部门通过开展财务审计等方式,对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 完善审计监督管理。财政部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会同办公厅等单位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应当立即向部领导报告。对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人事部门应按《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财党2007)4号)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30日内,必须向财务和监督检查部门提出审计申请。财务和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申请,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三)对财政政务公开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财办[2007]4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责任分工。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部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领导担任,成员为部机关各司局级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推动、监督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为办公厅、条法司、预算司、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厅主任担任。
2、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财政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都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公开。
3、财政政务公开的监督。办公厅、驻部监察局和机关纪委负责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主动更新公开内容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开展巡视检查工作的监督
驻部监察局、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司应当按照《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发[2004]18号)和《财政部专员办巡视工作暂行办法》(财党[2007] 31号)对专员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监督工作。
巡视工作在财政部党组领导下进行,建立财政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分管联系专员办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需要时,可邀请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巡视工作的主要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后实施,重大问题要经部党组研究批准,巡视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开展。巡视组及其成员应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转化机制。巡视工作报告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应作为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参考内容。
七、加强和实施监督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增强监督意识。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 增强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领导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在单位内部形成主动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氛围; 要加强对人事、纪检监察等负有监督职责部门的领导, 积极支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 构建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完善监督机制, 明确监督职责。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办公厅( 室 )、人事、监督检查、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目标统一、信息共享、运转顺畅的监督协作机制。定期分析交流相关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为党组(委)提供有效监督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建议。人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督检查等部门在制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巡视、内部监督检查、离任审计等工作计划时, 要采取集中问题、分类解决、统一实施的方式, 发挥各自优势, 形成工作合力;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和问题, 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了解各单位工作中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方面的线索以及核实的结果, 并将有关情况装入廉政档案,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
(三)完善监督手段,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为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研制开发人事、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管理软件,充分利用系统网络, 改善工作手段, 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科学运用已有数据信息, 提升预警能力, 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拓宽监督渠道, 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信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整体合力; 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 建立各部门间信息交换制度,努力拓宽监督渠道。
(五)强化监督考核, 严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对问题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 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走过场的,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应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