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长效管理,完善考核评议机制,深入推进我市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促进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连发〔2006〕49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环境优化、效率提高、作风过硬、服务到位、客商满意、社会认可”总体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性的原则,请群众参与,让群众评议,认真做好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考核评议工作。
二、考评对象(111家)
1、一类单位(55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委办)、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开局、市农机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外办、市审批办、市拆管办、市体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盐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海关、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工商局、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连云港中心支行
2、二类单位(26家)
连云港邮政局、连云港民航站、连云港烟草局、市农科院、连云港日报社、连云港火车站、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海通集团(海通公交、东部公交)、电信连云港分公司、移动连云港分公司、联通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中石化江苏连云港石油分公司、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人保财险公司、人保寿险公司、太保财险公司、太保寿险公司、平安财险公司、平安寿险公司
3、三类单位(30家)
市委办公室(研究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新社工委)、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社科院、社科联)、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农工办、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级机关工委、市委党史工办、市委老干部局、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市侨办、市委台办、市司法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市供销总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侨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残联
三、考评办法
根据软环境建设长效管理的要求,考核评议采取“日常工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考评采用百分制,日常工作考核和社会评议分别占总分的40%和60%。
(一)日常工作考核
1、长效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5分)。单位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机构运转正常,工作高效。建立软环境建设考评制度,并与年底奖励、干部使用等结合起来,工作有专题研究(有文字记录),确保“七个到位”。无常设机构、无专(兼)职人员的扣1分;未建立考评制度的扣1分,软环境工作无专题部署或未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以正式行文为准)、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台帐资料不全的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优化办安排工作任务的,每件次扣1分。
2、投诉受理工作情况(10分)。按照《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连发〔2006〕5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分析、报告制度,对本单位受理的投诉未按规定登记、查结、回访、反馈,处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2分。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重访、集访、越级访的,每件次扣2分。对市优化办交办的投诉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又未向市优化办书面申请延期的,每件次扣1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投诉受理工作分析、报告、统计表的,每件次扣1分。
3、宣传报道、信息报送情况(5分)。对本单位软环境建设工作认真调研,及时总结上报并积极对外宣传。年度内上报信息不得少于4条,每少报1条,扣0.5分;被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情况简报采用的,每条加0.5分;软环境建设经验做法被市领导批示推广的,每条加0.5分;软环境建设宣传报道材料被省委机关报(刊)采用的,每条加0.5分;被党中央机关报(刊)采用的,每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情况(10分)。认真执行《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单位(部门)发生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自查自纠并实行责任追究的,每案次加2分;凡年度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每案次扣5分;被市优化办查处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纪律责任的,每案次扣3分;被市优化办查实责令做出组织处理或被市优化办通报批评的,每案次扣2分;对市优化办调查处理意见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件次扣2分;单位对查办案件不配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5、服务对象评议情况(10分)。年度内市优化办采取定期走访服务对象、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和利用市大型活动等方式,发放测评表(测评表分值设置同年底测评表)测评,按测评总得分折合本项得分。
6、行政效能建设情况(10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及时办理。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前,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部门提供扣分依据。
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04〕202号)有关规定,简化办事程序,推行政务公开,落实服务承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次扣2分。凡发生《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7、基层执法质量年活动情况(5分)。认真执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基层执法质量年活动的意见》(连法治办〔2008〕4号),在本系统部署开展基层执法质量年活动,年内未部署(以正式行文为准)、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对基层规范化执法工作指导检查2次以上,少1次,扣0.5分。及时督办、通报批评基层违规执法问题,督办不及时的,每件扣0.5分。对基层执法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推广年度先进典型,调研报告(经验总结)少于2篇,扣0.5分,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少于3个,扣0.5分。该项内容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8、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情况(15分)。深化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努力转变机关作风;开展创建“服务对象满意处室”活动,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该项内容由市级机关工委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
9、行政执法质量(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报备情况(15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07〕145号)有关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报备制度,该项内容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
10、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招投标改革、审批服务及窗口建设工作情况(15分)。按照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办事程序、完善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强化招投标改革工作,推进招投标“六统一”的落实。该项内容由市审批办(招管办)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
1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情况(20分)。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诚信经营。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每件次扣2分。市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年底提供本年度对“二类单位”的行政处罚汇总情况作为扣分依据。
12、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情况(20分)。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服务(收费)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岗位职责、投诉渠道等要通过报刊、电视以及行业网站等形式广泛向社会公开。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各类收费(代办)窗口设立公示栏、电子查询服务系统等,方便服务对象查询和监督。没有推行公开制度的,扣5分;公开内容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公开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被投诉查实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13、优质服务措施和承诺落实情况(20分)。出台优质服务承诺,制定落实措施。没有出台优质服务承诺及制定落实措施的,扣5分;工作中使用服务忌语、服务态度“冷硬横推”、受理服务事项超过承诺期限、利用垄断经营特权设立“霸王条款”、刁难服务对象或存在其它影响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被投诉查实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第1—5项为三个类别考评对象共同考核内容;第6—10项为“一类单位”专项考核内容;第11—13项为“二类单位”专项考核内容;第6—8项为“三类单位”专项考核内容,其分值均调整为20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且与软环境工作有关联的奖项,每项加3分;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且与软环境工作有关联的奖项,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个人受表彰不加分。
各项考核内容需扣分的,从该项分值中累计扣除,扣完为止。直属单位受表彰或被查处的,均计入其主管部门。
(二)社会评议
1、参评代表的产生办法
从市优化办建立的10万人参评人员信息库中,以固定与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参评代表6000人,县区四套班子领导作为基层代表固定参评。
2、参评人员信息库人数、参评代表人数与权重
序 号 |
参 评 代 表 |
信息库 人数 |
参评代表 人数 |
权重(%) |
产生方式 |
1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 |
74352 |
3450 |
50 |
随机 |
2 |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827 |
827 |
15 |
固定 |
3 |
市领导 |
32 |
32 |
8 |
固定 |
4 |
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及所聘监督员 |
70 |
70 |
7 |
固定 |
5 |
基层单位(乡镇街道、县区直机关)代表 |
3145 |
881 |
10 |
固定、随机 |
6 |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 |
74 |
74 |
5 |
固定 |
7 |
市民、农民代表 |
21500 |
666 |
5 |
随机 |
合 计 |
100000 |
6000 |
100 |
|
3、评议方式
评议采取发放测评表、网上评议和电话评议等方式进行。
4、测评表设置与计分办法
测评表设优、良、中、差和不了解五个选项。“优”计100分,“良”计80分,“中”计60分,“差”计40分,“不了解”不纳入统计。按以上分值,根据回收的有效测评表,采用简单平均法计算被测评单位的初始得分,然后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该单位最后得分,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评议表设意见和建议栏,请参评代表填写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市优化办负责梳理反馈,并督促涉及单位整改。
5、测评表的发放和回收
年底评议采取集中测评和流动测评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测评。测评表按不同类别和对象,由市优化办协调有关责任部门组织发放和回收。其中市四套班子领导分别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负责;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由市人大办和市政协办负责;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市纪委委员分别由市委办、市纪委办负责;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所聘监督员由市优化办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市民农民代表和基层单位代表,分别由市优化办会同所在地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
6、考核评议结果排序
按权重计算出参评单位日常考核和社会评议两部分得分,将其相加后得出各单位考评总分,并按考评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四、奖惩项目及奖惩办法
(一)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十佳单位和较差单位
根据三个类别考评对象考核评议排序结果,选取前10名单位为“十佳单位”候选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授予“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十佳单位”称号,名额分配为“一类单位”6名、“二类单位”2名、“三类单位”2名。在考核评议排序中,“一类单位”排名后2位、“二类单位”和“三类单位”分别排名最后1位的单位(部门)为“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较差单位”。
被授予“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十佳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同时享受市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一等奖待遇(二类单位可核增年度奖金额度)。年内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不得被评为“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十佳单位”。被评为“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较差单位”的单位,不得评为市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综合奖,并下浮单位人均目标奖10%。
在111家考评对象中,凡属于市目标管理考评对象的,年度内有2人次以上(含2人次)发生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被通报批评或有1人次以上(含1人次)受到免职以上处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综合奖,单位人均目标奖不得上浮。
驻连部省属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二)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进位单位和退位单位
本年度考核评议排名与上年度考核评议排名相比,凡进位在5位以上(含5位)的单位(“十佳单位”除外),授予“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进位单位”称号,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单位领导班子1万元;凡退位在5位以上(含5位)的单位(“较差单位”除外),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退位警示,属于市目标管理考评对象的,单位不得评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综合奖。
(三)服务对象满意处室和不满意处室
市优化办会同市级机关工委,结合市级机关文明处室创建活动,在“一类单位”中选取直接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一线处室及具有处室性质的所、队、基层分局进行综合评定(产生办法见《市级机关“服务对象满意处室和不满意处室”评选办法》)。“服务对象满意处室”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各奖励1万元,处室业务骨干列为当年度先进个人或者优秀公务员;被评为“服务对象不满意处室”的,扣发该处室人员20%年度目标管理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核减其所在单位奖金总额;不享受目标管理奖、有财政拨款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其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奖20%的额度核减其次年度财政拨款总数;不享受目标管理奖、无财政拨款的,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处室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公务员。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考核评议结果均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组织领导
市本级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考核评议工作由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市优化办牵头负责。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考核评议办法,报市优化办备案。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优化办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