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3 12:00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担任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负责人按照本规定进行业绩考核,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规定核定数额的部分应上交市国资委。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企业负责人于每年11月份,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结合年度经营预算制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2、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以下简称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经与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经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即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市国资委。

在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期末,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负责人根据审计结果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据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试行办法详见附件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试行办法详见附件2),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当期经核准的消化以前年度潜亏额可加回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对于企业利润总额中的非经常性收益,已在企业预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中列示的,不予扣除,否则应全额予以扣除。

(二)年度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额。调整因素与年度利润总额相同。

    (三)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四)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企业考核当期成本费用总额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市国资委评价指标,指市国资委在对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企业经营班子综合能力、经营班子工作努力程度、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景气程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企业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含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的资产。为便于考核,本规定暂以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如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属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造成,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剔除。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在建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另行制订,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具体确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末特殊贡献奖。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三个部分。其中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一)基本年薪为12万元,若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效绩年薪=3×基本年薪×(考核分数-60)÷40如考核分数≥100分,在本公式中按100分计算。

如考核分数≤60分,则效绩年薪为0。

(三)奖励年薪=4×基本年薪×(考核分数-100)÷40考核分数>100分,才可以取得奖励年薪。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40分,不得突破。

条件成熟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年薪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其中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于完成任期经营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绩年薪。对于超额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外,给予相应的特殊贡献奖励,其中:120≤考核分数<13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奖金;考核分数≥130分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20万元奖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长的效绩年薪、奖励年薪以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特殊贡献奖励,按照本规定的有关公式和办法计算,总经理的效绩年薪、奖励年薪以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特殊贡献奖励为该公司董事长相应的095。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于未能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当年的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二)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亏损,但实际考核结果为亏损加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考核当年的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三)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免职或解聘处分。

(四)对于未完成任期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具体扣减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100-任期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二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或延期支付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考核期不得获取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