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预警评估系统应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预警评估系统)的应用效率,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做好预警评估系统应用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预警评估系统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全系统预警评估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评估系统应用工作的考核由市局考核办公室和分析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工作质量管理考核,考核分数为100分。
第三条 建立预警评估系统运行情况三级考核机制,即市局对县局、县局对分局(科室)、分局(科室)对税收管理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局对各县市区局的考核,采取按季、按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季、按年考核各占50%。考核在计算中设基础分200分,与各考核项目加(扣)分后,实行季度、年度得分排名、按排名次序折算计分的方法,即按季、按年将所有考核项目得分累计后,第一名得满分,第二名、第三名……依次折算计分,最后将季度得分和年度得分折算后为全年最终得分。在计算年度得分时,除涉及增加税收的相关指标外,其他指标不与季度指标重复计算。
第五条 对县市区局预警评估系统组织领导和人员培训情况考核:
(一)组织领导情况
1、组织领导及办公室设置情况。未按规定设立系统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扣5分;
2、合理进行岗位设置。未设立预警评估工作岗位的,扣3分;岗位人员变动而岗位未及时修改的,每人(次)扣1分;
3、明确岗位职责。未对各岗位职责明确的,每岗位扣2分;预警评估工作岗位人员职责不清的,每人扣2分;
4、健全各种预警评估制度。未按上级要求建立健全预警评估各项制度的,每项扣1分。
(二)系统操作情况
功能描述:要求全面掌握预警评估系统,达到人人会操作,人人会分析指标,熟练应用面达100%,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人扣2分。
考核方式:通过上机操作,抽查领导层、管理层、专业评估人员和税收管理员。
第六条 对县市区局所辖纳税人预警面的考核
功能描述:考核预警期内被预警纳税人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被预警户数/当期期末全部纳税人户数×100%
考核标准:预警户数占比每高于全省平均数1个百分点,扣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5分。对于预警户数占比(高)在全省前3名的,第1名扣10分,第2名扣7分,第3名扣5分;对于预警户数占比(低)在全省后3名的,倒数第1名加10分,倒数第2名加7分,倒数第3名加5分。
第七条 对县市区局预警评估系统运行过程考核
(一)预警指标按时反馈率
功能描述:考核税收管理员是否按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接收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
计算公式:考核期内已接收预警信息数量/考核期内应接收预警信息数量×100%。
考核标准:预警指标按时接收反馈率要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二)预警评估指标按期解除率
功能描述:考核税收管理员是否按期落实解除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和评估系统专项专案、自定义的评估信息。
计算公式:考核期内已解除预警户数/考核期内应解除预警评估户数×100%。
考核标准:预警评估指标按期解除率要达到100%(经上级批准延期的除外),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第八条 对县市区局预警评估系统运行结果的考核
(一)指标落实有问题解除比例
功能描述:考核被预警纳税人落实有问题户数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被预警纳税人落实有问题户数/已解除指标户数×100%。
考核标准: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二)查补税款比率
功能描述:考核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补缴税款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本期内查补税款/当期实际入库的国内税收税入×100%;
考核标准:以全市平均值为基数,每低1个百分点扣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5分。该项指标按照增加税收总额、应征税收总额和入库税收总额占比情况分别计算,其中增加税收总额占5分、应征税收总额占5分和入库税收总额占10分。如果超过设定分值,分别以最高和最低单位为基数进行折算。
考核说明:本期内查补税款是指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中,增加的税收情况,包括增加税收总额、应征税收总额和入库税收总额三种情况,其中应征税收总额是通过预警信息解除界面中录入的应征数(正税)+罚款、滞纳金入库数;入库税收总额是根据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录入的税票号码检索到的税款信息,含正税、滞纳金、罚款;增加税收总额=应征+抵顶留抵+弥补亏损×所得税平均税负19.58%+其他。
(三)增加税收户均税额
功能描述:考核落实预警信息增加税收户均情况,以重点税源企业、非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本期增加税收/被预警企业户数;
考核标准:以全市每段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低10元扣0.01分,每高10元加0.01分。该指标按照增加税收户均税额、应征税收户均税额和入库税收户均税额分别计算,其中增加税收总额占5分、应征税收总额占5分和入库税收总额占10分,如果超过设定分值,分别以最高和最低单位为基数进行折算。
(四)小额增加税收情况
功能描述:对于进入评估系统,评估增加税款200元(不含0)以下,定为小额增加税收。
计算公式:小额增加税收/评估有问题解除户数;
考核标准:考核期小额户数占有问题解除户数的比例,每高于全市小额户数占有问题解除户数的比例1个百分点的,扣2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增加税收为0的情况
对于进行“有问题解除”而应征税款、入库税款、抵顶留抵、弥补亏损、其他调整金额均为0的,每户扣0.5分。
(六)工作情况描述
工作情况描述主要是指疑点落实是否全面、采集信息是否真实、数据分析是否透彻,补缴税款是否足额、政策条文运用是否准确。为避免信息反馈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现象,在评估结论中的工作描述过于简单或少于10个汉字的,每户扣1分。发现调查落实弄虚作假的,每户扣10分。
(七)完善和细化评估模板、方法情况
功能描述:考核在应用评估系统工作中,增加分析方法,丰富分析模板的数量。
考核标准:被省局认可并加入评估系统中的,每个加10分。
考核方式:根据省局认定资料计算。
第九条 对纳税评估系专项专案、自定义评估任务的考核
功能描述:为鼓励各县市区局增加纳税评估系专项专案、自定义评估任务的调查落实情况,对该项指标所涉及的有问题解除比例和查补税款占比进行考核。
(一)有问题解除比例的考核以全市平均值为基数,考核标准与计算公式与第八条中有问题解除比例的考核一致。
(二)查补税款占比
功能描述:考核纳税评估系统增加税款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本期内查补税款/当期实际入库的国内税收税入×100%;
考核标准:以全市平均值为基数,每低1个百分点扣2.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2.5分。该项指标按照增加税收总额、应征税收总额和入库税收总额占比情况分别计算,其中增加税收总额占2.5分、应征税收总额占2.5分和入库税收总额占5分。如果超过设定分值,分别以最高和最低单位为基数进行折算。
考核说明:本期内查补税款是指在纳税评估系统中,通过纳税评估系专项专案和自定义评估任务增加的税收情况,包括增加税收总额、应征税收总额和入库税收总额三种情况,其中应征税收总额是通过纳税评估中录入的应征数(正税)+罚款、滞纳金入库数;入库税收总额是通过纳税评估录入的税票号码检索到的税款信息,含正税、滞纳金、罚款;增加税收总额=应征+抵顶留抵+弥补亏损×所得税平均税负19.58%+其他。
第十条 对预警评估系统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考核
(一)基础数据采集录入要准确、及时、完整。每发现一处错误信息扣0.5分;
(二)各单位预警信息调查落实做到程序规范、文书齐全。调查落实程序不规范,文书资料不齐全的每户扣1分;
(三)未按规定期限在评估各岗位间传递评估任务与评估资料的,每超过1天,每户扣2分;
(四)未及时向其他部门传递评估信息,每户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户扣5分;
(五)评估实施程序不规范,文书资料不齐全的每户扣1分;
(六)未及时整理评估档案或不规范的,每户扣2分;
(七)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评估材料的,每次扣1分;
(八)各县市区局未按时上报工作报告的扣1分;工作报告内容不充实、数据不真实的扣2分。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局的工作经验和优秀案例等的考核
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被市局信息采用的,每采用1条加0.5分,被省局采用的,每采用1条加1分。优秀案例被市局采用的,每采用1条加1分,被省局采用的,每采用1条加2分。以评促管、以查促管做法和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的,经市局“预警评估领导小组”评审同意的,每项加5分。
第十二条 对县市区局预警评估系统讲评工作的考核
为确保各县市区局积极开展预警评估系统的讲评工作,将讲评工作纳入考核。
各县市区局要按季对预警评估系统的落实情况进行讲评,未进行讲评的每次扣2分;未上报讲评材料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对县市区局预警评估系统验收情况的考核
市局对预警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根据验收方案中的标准进行折算后纳入单位考核。
第十四条 对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的考核。
(一)预警信息反馈及解除情况
业务科室对应相关内容承担省局考核责任,按期反馈比例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总解除比例每低于全省平均值5个百分点扣0.2分;有问题解除比例每高出全省平均数五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五个百分点扣0.1分。
征收管理科:征管类预警信息;计划统计科:计统类预警信息;流转税管理科:流转税类预警信息;所得税管理科:所得税类预警信息;国际税务管理科:国际税务类预警信息;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类预警信息;票证中心:普通发票类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落实成果
业务科室对应相关内容承担省局考核责任,落实预警信息增加税收总额位列全省前五名的科室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落实预警信息查补入库税额位列全省前五名的科室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征收管理科:征管类预警信息;计划统计科:计统类预警信息;流转税管理科:流转税类预警信息;所得税管理科:所得税类预警信息;国际税务管理科:国际税务类预警信息;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类预警信息;票证中心:普通发票类预警信息。
(三)预警系统运行质量考核
业务科室对应相关内容承担省局考核责任,因基础数据质量影响预警信息准确性的,每被省局发现一项扣2分;预警信息反馈解除时录入信息要做到实事求是,内容完整,问题描述清晰,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明确,未达到以上要求被省局发现的,每户次扣1分;预警信息反馈解除过程中存在落实情况或成果不真实等行为的,每被省局发现一户次扣2分。
征收管理科负责征管类指标考核;计划统计科负责计统类指标考核;流转税管理科负责流转税类指标考核;所得税管理科负责所得税类指标考核;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国际税务类指标考核;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进出口税收类指标考核;票证中心负责普通发票类指标考核;稽查局负责稽查类指标考核;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运行技术支持的考核;政策法规科负责系统运行政策法规把关的考核。
(四)承接预警问题评估面
考核公式:承接预警问题评估面=已完成评估户数/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户数
考核标准:按照分管的具体税种或业务由相关科室承担省局考核责任。100%为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五)评估有问题比例
考核公式:评估有问题比例=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数/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户数
考核标准:按照分管的具体税种或业务由相关科室承担省局考核责任。以全省平均值为标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六)讲评工作考核
开展纳税评估系统应用情况讲评次数,牵头科室每次加5分,参与科室每次加3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局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考核结果与综合评价体系挂钩,与个人的使用、奖惩密切结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