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潍坊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潍坊市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一律折合成学分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登记时,须提交当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著作论文等原件,由登记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计算学分并进行登记。学分登记就高不就低,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登记学分。登记内容要真实、清楚,学分计算要准确。
二、学分分类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两类。
(一)一类学分范围:
1、国家有关部(委、办、局)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2、省政府人事部门举办或同意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3、市政府人事部门举办或同意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4、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及相应奖励:
(二)二类学分范围:
1、县市区(开发区)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举办或同意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
2、自学、外出进修等;
3、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学分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教育累计学分必须分别达到下列最低标准:
年度考核时,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总分低于20学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低于10学分,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晋升(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内平均每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达到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不低于12学分;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平均每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达到1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不低于7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学分,其晋升、考试或聘任等有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2、一类学分可以替代二类学分,但二类学分不能替代一类学分;
3、经单位批准,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2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外出进修满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25学分;
5、省政府人事部门另有规定或经其同意省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分计算
1、参加短期国内外培训、进(研)修,学术、技术考察,学术研讨,专业技术知识讲座等,每半天计算1学分。此项最高可计算10学分。
2、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继续教育活动,每半天按3学时计算,学员每3学时计算1学分,讲课人每2学时计算1学分。或凭结业证书计算学分。
3、参加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及以上单位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考前培训班,按结业证书计算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考核合格,或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留学,持有关证书和考察报告,满1个月不满2个月计算5学分;满2个月不满3个月计算10学分;满3个月不满4个月的计算15学分;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计算20学分。
5、获取发明专利,根据专利类别,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第一位----第五位(余类推)
发明专利 10 9 8 7 6
实用新型专利 8 7 6 5 4
外观设计专利 5 4 3 2 1
专利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位----第五位(余类推)
国家级金奖 20 19 18 17 16
国家级优秀奖 15 14 13 12 11
省级金奖 15 14 13 12 11
省级优秀奖 10 9 8 7 6
6、获得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国家级奖: 第一位----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 30 29 28 27 26
二等奖 25 24 23 22 21
省(部)级奖: 第一位----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 20 19 18 17 16
二等奖 15 14 13 12 11
三等奖 10 9 8 7 6
市级奖: 第一位----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 10 9 8 7 6
二等奖 8 7 6 5 4
三等奖 5 4 3 2 1
县级奖: 第一位----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 5 4 3 2 1
二等奖 3 2 1
三等奖 1
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分。
7、获得社会科学奖的,当年按同级别、同位次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学分计算;获其他科研成果奖的,当年按同级别、同位次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学分的一半计算。
8、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成果,达到相应层次,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计算学分:
第一位----第五位(余类推)
国家级成果 15 14 13 12 11
省部级成果 10 9 8 7 6
市地级成果 5 4 3 2 1
9、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应在1000字以上),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具有国际或国内刊号(ISSN、CN)
核心期刊 8 7 6
一般期刊 5 4 3
具有省级内部刊号 3 2 1
10、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万字计算1分;译著按每1.5千字计算1学分。
1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编制国家、省、市行业技术等项标准,可分别计算15学分、10学分、5学分。
12、论文或论著被SCI、EI收录的,另计算5学分。论文、论著及其相应项目学分,最高每年计算25学分。
13、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认可,每3000字计算1学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学分。
14、其他具体情况可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比照上述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