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潍坊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

潍人字[2007]62号


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
指导意见(试行)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的意见》(潍发[2005]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考核对象
市直部门在编在职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二、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公务员绩效客观评价体系,以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促进机关效能和部门执行力的提高。
三、实施办法
公务员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重要依据。
(一)平时考核
1、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出勤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2、考核办法
平时考核坚持准确及时、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月度记实、季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公务员本人在每月末将本月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以及工作创新、奖惩、出勤等情况如实填写到《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上。
(2)分管领导在每季度末根据公务员月工作记实,并结合其平时实际表现,客观公正地对公务员进行评价,并写出评语。评价意见分“好”、“良好”、“一般”、“差”四种情况;评语中要指出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不足,并提出下步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出现《潍坊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行为或违反本单位相关规定的,评价意见应确定为差,并由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处理意见分组织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种形式。
为使分管领导准确、有效地对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做出客观评价,各部门要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配套奖惩办法。如工作创新奖励办法、出勤登记管理办法、工作失误处理办法、被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各单位在制定以上办法时,可根据公务员个人的工作创新情况、贡献大小以及行为表现制定量化标准,并根据量化标准进行加减分,所得分值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并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
(3)考核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要及时监督检查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记实情况和分管领导的评价情况,并将分管领导的评价意见和平时主要表现情况记录备案。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各部门开展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平时考核的,年度考核不分配优秀指标,不能开展评先树优活动。
3、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年内有一次被确定为“差”档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有两次确定为“差”档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内四个季度平时考核被确定为“好”档次的,年度考核时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部门制定的奖惩规定量化得分,可按比例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
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
(二)年度考核
1、考核内容和等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综合素质和服务对象满意度3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考核办法
个人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作目标考核占60分,综合素质考核占2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占10分,此外,可根据部门制定的奖惩规定按最高不超过10分的标准给予加分。上述各项分值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工作目标考核(占60分)。主要考核公务员本年度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
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内设机构和每一名公务员,并按难易程度为每项工作赋分,年底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直接计算出个人该项考核得分。
(2)综合素质考核(占20分)。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品德、能力、敬业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综合素质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分为好、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四个等次的分值分别是:好9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差50分。综合素质考核得分按部门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分别按50%、30%、20%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最后,再按综合素质所占比例进行折算,计入年度考核个人得分。在计算分值时,不同层次人员的打分,都要按照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值的办法进行。
(3)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占10分)。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对公务员在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采用服务对象评议的方法进行,由部门自行组织。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在编人数10倍以上的服务对象数据库,年底随机抽取不少于数据库中二分之一的服务对象对单位科室进行问卷调查,并按满意90分,比较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不满意50分,计算出科室得分,各科室得分作为本科室每位成员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得分。没有对外服务职能的科室人员得分为部门同类人员的平均分。
奖惩加减分数(加分最高为10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制定的奖惩规定和量化标准以及公务员个人的表现情况,对公务员实施加分或减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减分按加分的计算办法计算实际扣减分数,并从个人得分中扣减。
3、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要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1)组织服务对象评议,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
    (2)述职:各部门要组织被考核公务员进行述职。其中,中层正职要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中层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由分管领导组织述职。
  (3)综合素质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参考个人平时考核备案情况,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计算个人年度考核得分:个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由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综合素质考核得分、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得分和本部门制定的奖惩规定量化得分四个部分组成。
(5)确定考核等次: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最终得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其中对符合《潍坊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的人员,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6)公示: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  (7)备案:各部门的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备案时,部门要将年度考核得分后三名的公务员名单连同个人表现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专门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4、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时给予嘉奖奖励和一次性奖金,并按一定比例组织人员进行疗养(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优先提供考察学习的机会。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可直接给予记三等功奖励;连续三年受到记三等功奖励的,第三年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报请市政府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  其它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管理

(一)市直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和协调。

(二)各部门要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科长和本部门公务员代表7-9人组成。

(三)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统一印发《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五、其它

(一)各县市区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市直各部门可按本意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