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l、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的规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拖延不予审批的;
2、不按照部门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3、对群众咨询办理事项,不按照规定告知属于本职位有关办理的程序、方法、依据、所需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理由的;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群众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属本职责范围,应予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5、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不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的;
6、不按规范的工作、服务执行公务或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表现较差的;
7、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逐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8、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的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
10、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11、在工作中虚报浮夸,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12、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13、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影响工作的;月度旷工连续超过2个工作日或季度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1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月被有效投诉一次的;
15、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的;
16、其它应确定为差的标准。
附件2:
潍坊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
等次确定标准
一、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发生1次的;
4、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缺位空岗的,或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1次并查实的;
6、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岗位培训或考试,或参加公务员岗位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9、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年被有效投诉1次的;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一年内发生3次的;
3、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单位直接责任人;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
5、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以权谋私,被举报1次并查实的;
6、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7、有贪污、偷盗、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行为,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受行政降级处分的;
8、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在外事活动或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有损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9、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1、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的;
1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年被有效投诉2次的;
14、其它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