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区公务员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暂行规定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崇文区公务员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确保公务员信息库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区公务员队伍状况,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是指依托北京市人事局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务员管理模块,对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公务员个人信息进行日常动态维护。
市人事局在系统首页发布信息维护有关通知的,按其规定进行维护。
    第三条 崇文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负责全区公务员管理系统信息维护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系统信息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参照管理单位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息、机关工勤人员信息维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员管理系统信息维护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凡单位编制、性质级别、内设机构及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基层单位信息维护”中进行信息维护。
(二)人员基础信息:凡人员职务(包括单位内部交流、轮岗)、学历、职称或其他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在“人员信息管理”中进行信息维护;凡姓名、身份证发生变更的,应在“姓名身份证修改”中进行信息维护。
(三)转任信息:凡在区内机关之间交流、转任,或调往市属机关、外区县机关的,应在“转任业务管理”中进行信息维护。由转入单位填报信息,转出单位审核信息。
(四)调任信息:凡有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公务员队伍的,应在办理调任手续前,通过“调任业务管理”填报调任信息。
(五)录用信息:凡经应届毕业生招录、社会招考、军转安置等途径录用公务员的,应在办理录用手续前,通过“录用业务管理”填报录用信息。试用期满后需及时在“填报录用试用结果”中进行信息维护。
(六)减员信息:凡有退休、辞职、死亡、开除,调往企事业单位、外省市机关或中央国家机关的,应在“减员业务管理”中进行信息维护。
(七)整建制信息:凡有机构成立、撤并的,需在“整建制管理”中进行单位和人员信息维护。
(八)考核奖励信息: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完成后,需在“考核业务管理”和“奖励业务管理”中进行维护。
(九)惩戒信息:凡有公务员受到惩戒处分的,需在“惩戒业务管理”中进行维护。
(十)培训信息:凡有公务员参加业务培训、政治理论培训或其他培训的,需在“培训信息”中进行维护。
(十一)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凡有通过应届毕业生招录、社会招考、军转安置等方式进入规范收入事业单位的,需在“规范收入人员管理”中进行信息维护。
第六条 公务员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定期维护系统信息,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将按季度检查各单位维护情况,如发现维护不及时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将对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维护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严禁随意增减、篡改人员信息。以上行为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
如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有误需要修改的,应提供相关依据,报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如其它信息发生变动的,维护后应向公务员管理科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