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严格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 员,必须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不同单位录用相同专业的公务员,推行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办法。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录 办法,积极吸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公务员队伍,争取到2005年市直机关各单位拥有1-2名所需专业的高学历、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加强公务员能力素质培训。强化更新知识培训,加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加强外语等级培训,实施标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开展MPA学位教育,强化“WTO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历 水平,争取到2005年市直机关公务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85%。
  第三条强化公务员挂职、轮岗、交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年轻公务员到基层企事业单 位挂职锻炼。利用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合作机制,开通我市与上海、江苏和本省发达城市之间的公务员挂职交流通道,选派部分公务员出去挂职锻炼。在审批岗位、掌管“人、财、物”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公务员,必须实行轮岗交流。
  第四条规范公务员调任。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核定编制以内,从企事业单位选调同职级(实职)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必须坚持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否则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调任手续。
  第五条改进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市直机关各单位对公务员的考核要突出工作绩效,根据单位性质和公务员不同岗位,建立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分类测评体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及权重,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设置地方津补贴和奖金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和手 段,逐步缩小各单位公务员收入差距。建立与本省其他地市工资水平的比较体系,逐步形成公务员收入既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又与其他地市相平衡的正常增长机制,达到奉献与报酬、职责与权利、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第七条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 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健康休养;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予以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向省里推荐记一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获市级“人民满意公务 员”称号的公务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重奖。
  第八条健全公务员约束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 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公务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当行为,被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的,按照《市直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处理。
  第九条严格公务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有其他不良行 为的公务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离岗培训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 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第十条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本意见自2003年8月20日起实施,适用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省部属在温单位应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