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人员外的公务员,即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机关中所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当按照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对下级逐级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五条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主管公务员考核工作,负责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考核主体
第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主体为公务员所在机关,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人和审定人承担。
考核人负责对公务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审定人负责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等次,受理复核。
第七条   考核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与本机关领导成员相同职务层次的机关非领导成员,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考核;
(二)机关内设处(科)的处(科)长,由本机关分管领导考核;
(三)内设处(科)其他人员,由处(科)长考核;
(四)下设科的内设处室的科长及处级人员由处长考核,其他人员由科长考核。
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下属单位)公务员的考核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本机关分管领导考核;
(二)下属单位副职领导以及与本单位正职相同职务层次的非领导人员,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
(三)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公务员考核人的确定参照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考核人的确定办法处理。
第八条   审定人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机关考核委员会。
    考核人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者被考核人对考核人作出的评分、评语及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的,考核人应当在考核情况上报审定人审定前,先报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审核。
第九条   机关考核委员会主要由本机关领导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机关也可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和方式选出公务员代表加入考核委员会。机关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二)  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  审核考核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  审核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公务员考核以职位(岗位)职责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经验。
勤主要指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绩主要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情况。
廉主要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一条      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职位(岗位)说明书制度,根据各职位(岗位)的职责要求,细化考核内容,并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人应当依据被考核人职位(岗位)职责,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明确被考核人本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作为考核其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平时考核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采取阶段性考核方式,具体考核周期由各机关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但每一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勤和绩。
平时考核不定等次,由考核人按10分制对被考核人的“勤”评分,按50分制对被考核人的“绩”评分。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被考核人对本人在该考核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简述;
(二)  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在该考核时段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述;
(三)  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在该考核时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质、量和难度的定性评价;
(四)  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在该考核时段的出勤情况及工作态度进行定性评价;
(五)  考核人与被考核人面谈,反馈考核情况,指出其优缺点,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分别在《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平时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平时考核评分表》)中签名;
(六)  如被考核人对考核人的评价有异议,由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对考核人的评价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价。
(七)  机关人事部门根据被考核人所得的最终评价对被考核人的“绩”和“勤”进行计分。
第十六条  对公务员工作“质”的评价分为“优”、“良”、“中”、“较差”、“差”五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9”、“0.75”、“0.6”、“0.4”的“质评价系数”。
对公务员工作“量”的评价分为“大大超量”、“超量”、“正常”、“不饱满”、“很不饱满”五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2”、“1.1”、“1”、“0.85”、“0.7”的“量评价系数”。
对公务员工作“难度”的评价分为“难”、“较难”、“正常”三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2”、“1.1”、“1”的“难度评价系数”。
第十七条  对公务员“出勤”情况的评价分为“合格”、“较差”、“差”三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85”、“0.7”的“出勤评价系数”。
对公务员工作“态度”的评价分为“优”、“良”、“中”、“较差”、“差”五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9”、“0.75”、“0.6”、“0.4”的“态度评价系数”。
第十八条  公务员“绩”和“勤”的得分按如下方法计算:
“绩”的得分=50分×质评价系数×量评价系数×难度评价系数;
“勤”的得分=10分×出勤评价系数×态度评价系数。
第十九条  各机关可结合本机关不同类别职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对工作质、量、难度、出勤、态度评价的各档次制定具体或细化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考核人应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督促、指导被考核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时,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评分,其中“德”为20分,“能”为20分,“勤”为10分,“绩”为50分。
对被考核人的“廉”不进行评分,其“廉”的表现直接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人事部门应对公务员年度内奖惩情况、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以及其他影响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特殊事项予以记载,供考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完成,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  考核人评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写出评语;
(三)  考核人将年终评分、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反馈被考核人;
(四)  审定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  机关人事部门告知考核结果;
(六)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七)  机关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对本年度个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并填写《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鉴定表》)。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在听取群众意见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内表现对其德、能、勤、绩进行评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写出评语。

对被考核人的“德”、“能”按等级评分,优秀20—18分、良好17—15分、合格14—10分、不合格9分以下;“勤”、“绩”分别按被考核人平时考核的“勤”、“绩”汇总平均分填写。

各机关应当根据实际,确定考核人听取群众对意见的具体方式和范围;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六条  考核人在完成年终评分、评语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后,应将《年度考核鉴定表》反馈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被考核人对考核人作出的评分、评语及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应对考核人作出的年度评分、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定人根据考核人提出的等次建议、考核人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审定人确定的考核等次与考核人建议等次不同的,应当说明原因。

各机关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符合规定的比例。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应由本机关人事部门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机关人事部门应将《年度考核鉴定表》反馈公务员本人签名;公务员拒绝签名的,机关人事部门应在其《年度考核鉴定表》中予以注明,并由经办人签名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核备案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机关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考核鉴定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六章      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机关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三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思想素质高;

(二)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  工作实绩突出;

(五)  清正廉洁。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思想素质较高;

(二)  熟悉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三)  具备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  能够按职位(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五)  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  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

(三)  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五)  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一)  年度考核年终评分总分不满60分的;

(二)  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

(三)  年度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均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

(四)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五)  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被所在机关批评教育的;

(六)  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一)  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

(二)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  廉洁自律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严重的;

(四)  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条件的;

(六)  政治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七)  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八)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  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有其他破坏社会稳定行为的;

(十)  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十一)  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一)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全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  全年度事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

(四)  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不宜确定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  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不享受年终奖金。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不享受年终奖金。

(四)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深组发〔1995〕4号、深人发〔199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