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规定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青政发 [1999] 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位管理,是指以国家公务员职位为对象进行管理的一项人事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位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按管理权限具体承办职位设置审批、非领导职务任命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录用、选配任命、考核、培训、轮岗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的综合管理,由各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国家公务员职位,应当坚持因事设位的基本原则,即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协调有效、工作量适度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九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政府职能和职位内容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备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部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因其它原因变更职位层次和数量的。
  第十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提出职位设置或变更方案,编写或调整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
  (二)政府人事部门对申报机关的职位变更方案及职位说明书进行评价、审查,并下达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政府人事部门的批复,设置或变更职位,修改职位说明书,并将正式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位审核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晋升、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空缺职位,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国家公务员职数登记总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位设置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职位审核的依据。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职数分册,将本部门的职位设置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本部门职位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职位审核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晋升、调任、转任调研员及调研员以下国家公务员,除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政府决定任命的外,须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审核表》和《拟晋升、确定、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人员名单》,报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其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只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审核表》;
   (二)政府人事部门依据呈报机关的职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的有关规定,对呈报机关的职位空缺和拟任职的国家公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职位审核表、人员名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呈报机关凭此公布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决定,办理公务员晋升、调任、转任或申报录 用计划等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当填写《国家公务员职数核查表》,报送政府人事部门核查职数。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国家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录用、晋升、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纠正;
  (二)对不按规定办理职位审核手续的,责令其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三)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各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建立职位年审和年度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份将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数分册报送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年审,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职数登记册退回呈报部门备查;
  (二)各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将本区(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填写《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年度备案表》,于每年12月份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