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省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考核方案
一、考核依据
2007年度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
二、考核时间
2007年12月。
三、考核对象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考核办法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检查相结合,市州自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检查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年终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先组织自查,按年初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内容逐项自评,注明得分或扣分依据,写出自查报告。在各市州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派出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提出考核得分的建议值,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反馈各市州政府。考核组的初步考核意见经统一汇总、评比后,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奖惩。
五、计分方法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2007年度省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各项内容完成情况给予计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一)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质量目标20分。
1、空气环境质量5分。其中,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年日平均值2分,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2分,二氧化氮年日平均值1分。
2、地面水水质达标率5分。
3、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分。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3分,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2分。
计分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年终核定的数据为准。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必须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自动监测网络联结。自动监测系统不正常运行、不能提供有效数据的,年终考核时所提供的空气环境质量数据无效。尘类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的,各点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为有效月均值,各点每年不少于12个有效月均值为有效年均值。尘类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采用24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点每月不少于12个有效日均值为有效月均值,各点每年不少于144个有效日均值为有效年均值。空气环境质量考核时段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底。地表水及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指标及方法不变,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测和质量控制考核为准。
(二)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15分。其中,二氧化硫削减(总量控制)目标5分;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控制)目标5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5分。按省上下达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指标考核。
(三)环境安全管理目标10分。其中每个项目的分值为本项总分除以目标任务数。
(四)重点环保项目35分。
1、环境保护项目15分,每个项目的分值为本项总分除以项目数。其中,建成项目的标准是:按设计要求,主体和辅助设施全部完成,基本具备验收条件;完成项目的标准是: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
2、生态保护项目10分。其中,完成土壤污染现状调查5分,其他生态保护项目共计5分(每个项目的分值为5分除以项目数)。
3、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8分。其中,污水处理厂运行率和负荷率各占4分。
4、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行率2分。
(五)工作保障目标20分。
1、环保投资指数5分。指数大于或等于1.2%得满分,否则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环保投资指数指市州环境保护总投资占本市州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环境保护投资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国家预算内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环保贷款和其它资金等。
2、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15分。凡发现批准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造成污染的,此项不得分。具体分项指标分值如下:
(1)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甘政发〔2006〕73号,以下简称《意见》)与依法行政12分。其中,召开本市州环境保护大会、制定并实施本市州落实《决定》和《意见》的文件2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环境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情况占7分,每违反一项(次)扣2分,扣完为止;2007年参加省环保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并取得环保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的比率≥10%得3分,否则不得分。
(2)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3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和《意见》要求,将环保行政、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具有批复文件等相关凭证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六、总评规定
所有指标考核时分项计分,除特别注明的外,其余达到责任书目标任务要求的指标得满分,未达到的不得分。凡是未完成二氧化硫或化学需氧量年度削减指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市州,在考核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