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金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类型。按照绩效评价范围的大小分为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单位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按照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二)单位支出整体绩效评价是单位所有支出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开展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以重大项目为重点。

  (二)总结经验,循序渐进,逐步将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评价向单位支出整体绩效评价深化和延伸。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即一年一评,其中跨年度的财政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发展规划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和绩效目标;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四)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项目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七)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目标比较法。通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从而评价支出绩效。
  (二)成本效益法。又称投入产出法。通过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支出绩效。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
  (四)历史比较法。通过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五)横向评价法。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
  (六)专家评价法。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
  (七)问卷调查法。又称公众评判法。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绩效。
  (八)询问调查法。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支出绩效。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具体指标是基本指标的进一步细化与分设。
  (一)基本指标
  1、业务指标
  (1)目标设定情况。评价对象对预定指标的设定、规划情况是否科学、合理,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2)目标完成程度。评价对象总体目标或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目标完成程度=实际达到效果/目标绩效×100%。
  (3)组织管理水平。评价对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运用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以及由此形成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4)经济效益。评价对象对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对外贸出口的贡献等。
  (5)社会效益。评价对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同性质的财政支出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如卫生支出对提高全民医疗保健水平、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影响;教育支出对全民素质的提高、社会风气好转的影响等。
  (6)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包括在治理环境、污染控制、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7)可持续性影响。评价对象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2、财务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反映计划投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及时性)及财政投入乘数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反映实际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资金利用效率等。
  (3)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反映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反映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及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5)资产配置与使用。主要反映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情况等。
  (二)具体指标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的评价指标。又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1、定量指标。直接可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2、定性指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需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同类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算出的各类指标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经济活动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标准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的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与实施范围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一)项目单位自评
  1、自评范围:凡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含该专项的所有承担单位),或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后,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项支出项目,以及财政部门确定需要开展自评的其他项目,原则上均需开展自评。
  2、自评要求:对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3、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4、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主管部门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主管部门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可对各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及其委托
  (一)评价机构
  1、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
  2、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
  3、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绩效评价的委托。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局)、审计等部门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二)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关于项目评价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后于评价次年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自评报告。对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或评价人员以及审核评价报告等。
  3、下达评价通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二)实施评价阶段
  1、资料审核。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评价要求,及时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资料,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价机构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3、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次。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撰写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2、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3、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要进行抽查。
  (三)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可暂不拨付资金。
  (四)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