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




  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6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发〔2006〕5号)要求,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已于2007年3月30日投入试运行,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正式启动。《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以下简称指导书)和《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旨在通过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有关专项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元化的综合评估,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强化行政监督,促进勤政、善政、廉政和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一、指导思想
  政府绩效评估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为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形成行政绩效外部监察与健全内部管理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突出工作实绩评价,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责任闭合环路,建立科学、合理、刚性和便于操作的综合绩效评估体系和方法,努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绩效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结果导向、实现持续改进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成立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绩效评估委),许宗衡市长任主任,刘应力常务副市长、李平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高国辉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行政首长组成。
  市绩效评估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估办),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的日常工作及市绩效评估委交办的其他事宜;综合掌握全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动态,调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绩效评估宣传工作;受理和调查处理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投诉。市评估办设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局长任主任。
  被评估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组织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专人与市评估办对口联系。

  四、评估对象
  第一阶段的绩效评估工作将在市贸工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管局等16个市政府直属单位和6区政府试行。

  五、评估内容
  (一)从行政业绩、事务性行政效率、执行力建设、行政成本4方面共24个子项对市政府直属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1.行政业绩分为5个评估子项,主要是对市政府直属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重要工作、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外任务的情况,改革与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估。
  2.事务性行政效率分为4个评估子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办理、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的效率,包括行政审批、办文时效、对议案提案建议和信访投诉事件的处理等。
  3.执行力建设分为12个评估子项,主要是指落实上级任务的能力,包括督查督办、政风行风、政令检查、效能监察、廉洁状况、重大事故问责、财经责任问责、基本建设投资情况和决算审计情况、电子政务应用、行政复议及诉讼、行政执法情况等。
  4.行政成本分为3个评估子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所占用和消耗的费用情况,包括部门预算支出,财政绩效检查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等。
  (二)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4方面共42个子项对各区政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子项包括居民生活、经济效益、循环经济、行政执法、公共安全、社会公平、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基础设施、科技教育、信息服务、社会保障等。《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和谐深圳指标体系》、《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深圳现代化指标》和《深圳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也列入对各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
  对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方式逐步成熟后,将延伸覆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并考虑以对各区职能部门的评估之和作为对各区政府评估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以重大工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形式明确的工作)为主线,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省级以上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六、评估方法
  (一)绩效评估工作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1.内部评估。被评估单位实时将工作完成情况、年度绩效报告报市评估办,市评估办组织对绩效报告情况、重大任务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2.外部评估。市评估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邀请评估专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报告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对随机抽取的公众代表、服务对象等开展满意度调查,采集对被评估单位的评价意见。
  (二)绩效评估采用“P(Point,点)L(Line,线)S(Side,面)评估模型”。“点”是以实际工作进度的点与计划工作进度的阶段目标点进行“差距比较”。“线”是以被评估单位当前的工作情况与历史工作情况进行“趋势比较”,或对多家被评估单位进行“高低比较”。“面”是对多家被评估单位共同完成重大任务的“合力评估”,注重评估共同任务的完成效果。
  (三)评估项分为共性、个性和专项3类。共性评估类在被评估单位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个性评估类对被评估单位自身的历史情况进行纵向比较,专项评估类对某专项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七、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被评估单位根据本指导书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认真细化指标体系“行政业绩”中“履行职责”、“完成年度重要工作”、“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完成计划外任务”等评估子项的阶段性目标及约束性指标,并对其它评估子项提出本单位的责任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报市评估办审核。
  (二)审定评估内容。召开市绩效评估委会议,对被评估单位报送的工作方案和评估内容进行集中审定并批复施行。
  (三)实施评估。数据采集责任部门、被评估单位和各区政府分别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落实有关市政府直属单位、本区和专项工作的评估内容的责任制,加强协调督办,随时收集评估内容中有关目标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和相关评估结果的数据,并通过评估系统网上实时报送。次年初,被评估单位向市评估办报送年度绩效报告。市评估办根据指标体系的要求,在被评估单位报送的数据和年度绩效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检查与评估。市评估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外部评估。
  (四)报告编制。市评估办综合分析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结果,于次年编制上年度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报告。

  八、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以“红、黄、蓝、绿”4色区域表示。绿色表示绩效良好,属于良好区域。蓝色表示绩效存在少量问题,但可自我整改和完善,属于正常区域。黄色表示绩效存在较多问题,或经过多次整改效果仍不明显,属于预警区域。红色表示绩效存在严重问题,属于危险区域。
  市评估办对被评估单位和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全方位评估,每半年或不定期编制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绩效评估的分析结果可用于检验是否实现预期管理目标,并作为各级领导决策、政策调校、推进政府体制改革、促进被评估单位自我改进、制定财政预算、绩效奖励、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九、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探索创新,建立新型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讲求实效。绩效评估工作要与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投入和被评估单位的职能紧密结合,切实促进政府各项战略决策和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政府管理科学规范、透明高效。
  (三)加强保障。被评估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
绩效评估工作的保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评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