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关于区(市)人民政府
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随州烟草行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州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05〕4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完成烟草销售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奖惩。
第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年度实施。从2006年开始,每年第一季度,对区(市)上一年度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区(市)要积极组织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等部门加强本地卷烟市场整顿,对非法“三烟”和不法烟贩实施有效打击,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条 销售考核以市烟草公司下达各区(市)烟草公司卷烟年销量计划指标为责任目标,并适当考虑卷烟销量比上年实际销量增减的因素。
第六条 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将拿出年度卷烟销售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对其实施专项激励性奖励。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市),市政府严格按责任目标考核要求,相应扣减该区(市)的其他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奖励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所属乡(镇)的具体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