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自主创新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新乡提供保障。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便于操作,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既要体现目标完成绝对量的考核,又要体现增量与增幅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自主创新工作纳入2006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执行。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各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目标或重要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二)定期考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责任单位对所涉及到的各项目标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撰写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三)综合评定。年度结束后,责任单位编写年度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小组,采取自查、听取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年目标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评定。具体时间按照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整体安排确定。
  五、评价办法
  (一)评分标准及依据
  考核实行百分制,县(市)、区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及依据参见附件。
  (二)评价计分办法
  1.完成目标得基本分;完成不足目标任务50%的不得分;完成60―100%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超出的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指标标准分值的20%。
  2.对完成情况无据可查的目标,按未完成对待。
  3.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等部门参照县(市)、区评价办法执行,满分为60分。
  4.日常工作情况实行工作差错管理,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记工作差错一次,每次扣2分。
  六、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以考评得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未完成三个档次。
  县(市)、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单位,70―90分(含70分)为完成单位,低于70分为未完成单位。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等部门考核得分在55分以上(含55分)为优秀单位,40―55分(含40分)为完成单位,低于40分为未完成单位。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目标整体考核的依据。同时,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纪律。严格考核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的指导下开展考核,设立自主创新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政府目标办和自主创新考核办公室负责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
  附件:县(市)、区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及依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