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1/04 12:00

    宝鸡市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2008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衡量发展成果、引领发展方向,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引领方向、转变作风、推动落实的要求,以实绩考核为重点,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持续推进的目标责任考核长效机制,组织和引导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核、分类评定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县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市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审定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研究省对市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省对市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考核工作的共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修改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向市考核办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制定本部门落实省对市考核目标任务的措施和办法;提出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指标意见,定期反映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落实目标任务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按照市考核办的安排,参与年终考核工作。

    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县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委组织部,为常设行政机构。市直各部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人教(政工)科。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结合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下达1次。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责任指标、基础管理工作和各方面评价。

    第八条  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一)经济发展: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与内外贸易、农业产业化、工业发展、非公经济、旅游产业、重点改革。

   (二)社会发展:社会事业、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

   (三)人民生活:居民收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民生八大工程。

   (四)资源环境:节能降耗、环境治理、土地管理、绿化造林。

   (五)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

   (六)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创建。

    第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一)年度职能目标任务

    1、省上下达我市目标任务中由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考核指标。

    2、市委、市政府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部署中属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3、与本部门(单位)有关的全市重点建设项目。

    4、本部门(单位)的职能任务及当年工作任务。

    5、与市委、市政府签订了责任书的工作任务。

   (二)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工作、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条  基础管理工作包括督查督办(市委办、市政府办)、投资环境建设(市招商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市金融生态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委政法委)、统战工作(市委统战部)、食品安全(市药监局)、市容整治(市爱卫办)、政务大厅(市政务大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市级领导干部评价。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

    第十二条  对于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市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层层分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年初分别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附表3)提出计划,市考核办审核,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需要纳入县区考核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具体意见,市考核办审核后下达。

    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城区及平原县可自愿上报20个(含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投资额在350万元以上)、山区县可自愿上报15个(含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产业化建设项目(工业、商贸、旅游项目须占项目总数的80%以上),经市考核办审核,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当年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上报(经济管理部门需上报10项以上,其他部门需上报8项以上。需市级部门承担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具体意见),经市考核办审核,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五条  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班子和队伍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市级责任部门(附表3、4)结合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我市工作实际分别制定,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其他考核指标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下达后,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考核办专题报告,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基础管理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由市级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并及时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八条  除第十条规定之外,需新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管理范畴的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已纳入基础管理范畴的工作项目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县区地域特点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将县区分为城区、平原县、山区县3类,将市直部门(单位)分为党群部门、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政务管理、执法监督、双管单位、综合协调7个类别(附表1)。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当年12月份和翌年第一季度进行。在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自查和报送资料的基础上,由市考核办抽调干部组成考核组,按照测评大会、个别谈话、考察核实、市级领导干部评价、综合分析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的自查结合当年年终总结进行,于翌年1月6日前完成,并向市考核办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二十三条  资料报送。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向市考核办报送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依据资料。

    承担目标责任指标汇总认定和基础管理工作考核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附表3、4),于翌年1月10日前向市考核办提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测评大会。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工作报告。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开展民主测评;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开展社会评价。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各县区一般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区)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县(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市直部门(单位)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

    参加社会评价的人员:各县区一般为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共30人左右,市直部门(单位)由市考核办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同时对一年来班子运转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考察。谈话范围:县区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部分乡镇党委书记、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单位)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县级干部,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六条  考察核实。考核组可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县区产业化建设项目,深入现场考察其实际进度;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采取专项调查、数据分析、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领导干部评价。印发《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评价表》,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作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综合分析。考核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报告。市考核办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及领导班子运转、领导干部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  计分办法和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千分制量化计分。其中目标责任指标700分,基础管理工作150分,各方面评价150分。

    第三十条  县区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计分。完成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等项指标的记满分;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1%,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0%;完成80%—99%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低于80%的不予计分。

    农民人均纯收入实行超年度目标任务加分奖励,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三十一条  市直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

     1、计分办法:定量目标得分=考核分值×目标任务完成率(最高为100%)×计分系数。定性目标得分:根据各评价要点的落实情况记分,全面落实的记满分,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定时目标得分:按时完成的记满分;未按时完成的,每拖后1天扣1分,扣完该项指标分值为止。

    2、计分系数:我市承担的全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分系数为1.2;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或全市年度总体目标任务,计分系数为1.1;其他目标任务计分系数为1.0。

    3、目标任务完成率计算方法:

     目标任务完成率=(目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

    第三十二条  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班子和队伍建设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计分由市级责任部门按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分值及评价要点予以考核计分,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考核办。

    第三十三条  基础管理工作考核计分:

    1、纳入基础管理的各项工作,实行加减分。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掌握情况,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分别排出名次,再严格按20%、50%、20%、10%的比例分为四个类别,按照一类加1—3分、二类不加分、三类扣3—5分、四类扣5—10分的标准计分,报送市考核办,计入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考核总分。

    2、负责基础管理工作考核的市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不按时上报的,逾期一天扣市级主管部门考核得分1分;逾期7天以上的,除扣减市级主管部门考核得分外,下年暂停将该项工作纳入基础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方面评价考核计分:

    1、各方面评价中,市级领导干部评价60分,民主测评45分,社会评价45分。评价和测评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计分系数:优秀票为1,良好票为0.8,一般票为0.6,较差票为0.4。

    2、计分办法:各方面评价得分=市级领导干部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社会评价得分

    市级领导干部评价得分=60×(1×优秀票数+0.8×良好票数+0.6×一般票数+0.4×较差票数)/有效评价票数

    民主测评得分=45×(1×优秀票数+0.8×良好票数+0.6×一般票数+0.4×较差票数)/有效测评票数

    社会评价得分=45×(1×优秀票数+0.8×良好票数+0.6×一般票数+0.4×较差票数)/有效评价票数

    有效评价票数和有效测评票数不包括弃权票。

    第三十五条  承担省上下达我市年度目标责任指标的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单位除外),凡责任指标在全省考核中名列第一位的,给该部门加10分;列后三位的,从该部门考核得分中扣减10分。因单项工作影响全市考核结果的,直接确定为免奖单位。

   第三十六条  县区产业化项目经考核全面完成的,在千分制之外加分。其中列入全市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的每完成一项加15分。其他项目加分分值=1×计分系数。

    县区产业化项目计分系数以核定的当年实际投资额确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及其他产业化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计分系数为1.0;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1000万元,计分系数增加0.1;计分系数最高为1.5。

    第三十七条  县区(不含县区部门及基层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不含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受到省委、省政府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0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只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凡属复查类的均不予加分。所有申报的表彰奖励加分,需附正式文件。

    第三十八条  为了鼓励创新,对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工作给予加分。在全国领先或具有重要影响,并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每项加50分,被国家部委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每项加20分;在全省具有重要影响并被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每项加10分;在全市具有重要影响并被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广应用的每项加5分。

    第三十九条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及系统内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含“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被省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被中央和国务院(含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

     第四十条  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问题,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及系统内工作被各级党报党刊(含内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经市委宣传部核查基本属实的,视情况予以扣分:被市级新闻单位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新闻单位曝光的,每次扣4分;被中央新闻单位曝光的,每次扣6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媒体曝光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市委宣传部每季度末将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及核查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四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免奖单位4个等次。

     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对县区分类评出一等奖3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2个。其中,城区一、二等奖各1个;平原县一、二、三等奖各1个;山区县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同时,设经济发展奖、社会发展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奖、资源环境保护奖、社会安全奖5个单项奖。

     市直部门(单位)奖励名额按比例分类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为3:5:2。从一等奖单位中评出10个先进单位,给予荣誉奖励。市直部门(单位)主要工作当年被评为全国先进或被省上业务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为第一名的,可确定为一等奖,不占同类部门(单位)的名额。

    第四十二条  未获一、二、三等奖的县区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为免奖单位。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反腐倡廉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考核等次由市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整改。

    对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组织处理,对需调整的班子其他成员,视情况进行;垂直管理的市级部门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市委建议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同志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四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予以通报。对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县区,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单项奖每项奖励1万元;对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市直部门(单位),按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人均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所需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双管单位自筹)。

    第四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与县区、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挂钩。被评为一等奖的,班子成员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其中主要领导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被评为二等奖的,班子成员按13%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被评为三等奖的,班子成员按10%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主动查找薄弱环节,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考核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四十九条  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等次评定结果,收回奖金,直接确定为免奖单位,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五十二条  市考核办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地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年终检查。确需检查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市考核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2008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