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重点用能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第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的执行、执法工作、舆论宣传、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指标:包括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增加值电耗(千瓦时/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共3项定量指标。
第五条 对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机构建设情况、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情况、能源统计情况、采取节能措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情况、节能宣传情况、节能培训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主要指标:包括万元产值综合能源消耗(吨标准煤/万元)、企业单位产值能耗降低率和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吨标准煤)3项定量指标。
第六条 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重点用能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县(市)、区属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认定。
第七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期前的3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 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3项定量指标和考核市重点用能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3项定量指标以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为依据。定量指标的考核得分由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对市重点用能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考核,除采取以上形式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80分以上(含80分)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列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其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并对节能降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县(市)、区属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