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关于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信访局
关于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绩效,加强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信访局《关于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是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系统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和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公务员。
  第四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信访工作负责,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同志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考核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各项要求,努力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各级党委、政府实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县区每月研究一次,乡镇、街道每周研究一次,重大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和督促检查本地区本单位信访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三)各部门实行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协调信访事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对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县区党委、政府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并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信息系统等保障,支持其依法行使信访工作职权。
  (五)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越级上访或突发性上访事件,有关领导及时跟踪劝返,现场妥善处置,切实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六)坚持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阅批群众来信、包案下访、一岗双责、矛盾排查调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七)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对上级交办及重大信访事项亲自处理,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亲自督办,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八)各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牵头处理的信访事项,积极配合做好参与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跟踪督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公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一)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给予支持;
  (四)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带头维护信访秩序,不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主要采取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考察、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以及专项考核方式进行。
  第八条 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是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常规考核,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信访部门承办,每年一次。
  第九条 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考察,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或考察时,将信访工作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条 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考核委员会在组织实施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将信访工作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专项考核由信访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等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别做出奖惩决定。
  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绩效的依据之一和对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中有关信访工作评定的基本依据。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政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信访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经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一)当年获得信访工作“三无县区”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年获得信访工作“三无县区”的,授予“突出贡献奖”;连续三年获得信访工作“三无县区”的,给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记二等功一次。
  连续两年获得信访工作“三无乡镇”的,给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通报嘉奖;连续三年获得信访工作“三无乡镇”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记三等功一次,并作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被评为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优秀单位或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的地区和单位,或全年没有发生群众进京去省来市集体上访的县(区),或全年没有发生到市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的乡镇、街道,分别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优秀单位或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的地区和单位,两年没有发生群众去京到省来市集体上访的县(区),或两年没有发生到市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的乡镇、街道,分别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并对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经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需要追究责任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报批评和责令检查适用于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追究。诫勉适用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公务员的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被列为年度全省或全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三)被列为年度全市信访工作重点帮助地区或单位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来市50上或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围堵冲出市以上党政机关、堵塞道路、非法聚集的;
  (五)对去京到省来市集体上访信息事先不报告,事发后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上访人员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去京到省来市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未实行领导包案,或领导接访、带案下访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当,造成进京去省来市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或全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和单位的,责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检查;
  (二)连续三年被列为重点帮助地区和单位,责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检查;
  (三)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或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来市100以上到省200人以上或去京50人以上,下同),围堵冲击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或领导接访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去京到省来市上访恶性事件的;
  (六)对群众去京到省来市反映问题处理、稳控不当,导致发生恶性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予以诫勉: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或全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和单位的,对分管负责同志实行诫勉;
  (二)连续三年被列为全省或全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实行诫勉;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来市200人或去省300人以上或进京100人以上),围堵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冲击重要场所、阻断交通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对上访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当,连续发生去京到省来市上访恶性事件的;
  (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当,造成恶性事件的。
  受诫勉的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得提拔、调动,个人和所在地区或部门不得作为先进的评选对象。
  第十八条 因失职、渎职引发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支持、参与、组织、策划、煽动、操纵上访,干扰正常的信访秩序,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信访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