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2007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舟山市2007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促进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2007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以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依法督查,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发展性原则:全面评价,重点关注农村教育、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和教育均衡化的发展进程。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二、考核内容

  2007年县(区)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分成基础项目和重点项目两部分进行考核评价。基础项目是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考核的基本要求,以85分为标准线,85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85分为不合格。重点项目是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考核的重点要求,按得分情况进行排序,确定各县(区)政府在基础项目合格后的名次。基础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政府根据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8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8年7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组将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8年9月底前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

  四、表彰奖励

  根据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对考核合格的县(区)政府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