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县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合肥市县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和市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扩大就业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实行扩大就业目标管理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 核。现将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和农村新增劳务输出任务。具体考核:
     1、县(区)及市直有关扩大就业责任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2、县(区)劳动部门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4区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情况;
     4、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情况;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情况;
     6、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理工勤岗位安置下岗职工的情况;
     7、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情况。
     (二)扩大就业采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1、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牌,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统一部署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扩大就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大力促进社区就业,各区抓好2-3个社区就业典型,在60%以上的社区建立非正规就业组 织,在社区广泛开展创建“促进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活动。
     3、完善落实扩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对已经出台的促进就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凡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对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公布举报 监督电话,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完善适应扩大就业需要的劳动力市场。在街道普遍建立就业和 社保服务中心,街道、社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市、区、街、社区 4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5、增加政府对扩大就业的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将促进就业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按照 一定比例作出安排,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扩大就业的投入;今 年要在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使用方向,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用于促进社区就业、扶持非正规组织就业、购买公益性岗 位和劳务派遣工作。
     6、加强再就业培训。认真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再就业培训,确保培训 后再就业率达50%以上。
     7、优化扩大就业的社会环境。重点考核各县、区、行业办和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将扩大就 业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市直就业责任单位是否按 照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全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 ,营造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考核办法
     (一)建立就业责任单位统计月报制度。从2002年8月起,各责任单位每月初5日前向市促进就 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完成情况。
     (二)建立报告(通报、公布)制度。从2002年7月起,各责任单位对实行扩大就业工作向市促 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一报告,今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 布全市扩大就业工作情况。
     (三)组织专项督查。每年第三季度,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扩大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 查,重点检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就业政策、社区就业、就业困难群体 人员安置、劳务派遣就业经费的落实等情况。督查情况作为对各级扩大就业工作综合评定的 重要内容。
     (四)进行年终考评。每年12月份,各县、区、行业办、企业集团(公司)对照市政府下达的扩 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查,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扩大就业工作的自查报告,市 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复核意见 。在自查、市直有关部门复核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相关因素,市政府最后确定在扩大就业目 标责任管理考核位次。
     三、奖惩
     (一)对完成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在扩大就业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当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 责任目标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630306。
     附表(略)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