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合重[2005]1号
一、为全面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参照省有关考核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合肥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在我市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是指有重点建设项目任务的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合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考核、奖励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考评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选派,参与对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的初审、评分工作。
五、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六、对市直主管部门考核的内容。编制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广开筹融资渠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强化国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申报、 争取和管理,督促所主管项目单位及时填报国债项目和重点项目统计报表。
七、对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内容。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支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情况;制定近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按程序报批和备案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按要求填报重点建设项目统计报表,监督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国债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国债项目管理和服务,及时填报国债项目统计报表等。
八、对项目法人考核的内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工期、质量等);列入年度新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或提前开工,并按工期竣工投产或提前竣工,申报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概算,财务管理健全,资金使用合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质量管理,所实施的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等。
九、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法人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时,凡出现下列一种情况一经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评优考核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2、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和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
十、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评分细则,在每年1月20日以前完成所主管的或所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初评工作,并按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名额进行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复评和抽查,经筛选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察室。
十一、对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市政府督察室,作为市政府对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十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领导小组对被评为先进的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法人给予通报表彰;报请省授予“省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或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十三、对为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报请省授予“省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或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奖牌;对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报请省颁发“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十四、领导小组每年在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重点建设项目中,评选市重点建设项目“十大优良工程”。对评为“十大优良工程”的,向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申报“安徽省十大优良工程”奖牌。
十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其中30%可用于奖励个人。对项目法人的奖励,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数额,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资金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十六、已经获得奖励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未达标准或出现佝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取消获奖资格;已经授予的奖牌、称号和奖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