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 各级 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考核; 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 促进工作 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 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 及落实情况;
(十)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十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次年4-5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成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 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属范围内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