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不再单独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推动情况;
(二)依法决策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的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和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年初结合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制定并印发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及自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互查等方式对各单位的自评意见进行评议复核。评议复核严格按照考核标准量化打分。
第八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政务督查与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