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形成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职工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又好又快推进大建设,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使重点局干部职工队伍充满生机活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创新意识、求真务实、培养新人、勤政廉政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局中层干部考察、提拔、考核、使用。
局属各单位的干部考核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或局党组会议建议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局办公室主持,具体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考察对象拟任职部门或现工作部门职工。
第八条 通过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如拟提拔人选得票较分散,根据推荐情况和拟任职部门工作需要,经局党组会议决定,可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选名单,进行二次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同第七条。
第九条 新提任干部实行试用期一年,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条 民主考核主要了解中层干部德才表现和适应岗位情况。
第十一条 成立市重点局中层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每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做自我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征求所在部门职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由被考核人进行述职述廉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测评内容针对被测评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工作思路,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年轻人才的传帮带能力,工作作风,精神状态,廉洁自律,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能干、会说、善带兵、敢负责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表测评项目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四章 使用和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职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局党组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现职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居末位的,由考核小组负责人谈话,提出戒勉;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考核居末位的,由本人提出辞去现职务。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原则上每两年交流中层干部总数的四分之一。干部交流轮岗以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熟悉业务、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为标准。
第五章 本办法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