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单位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意见(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泉港区单位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意见(试行)

 
 
区政府节能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单位 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泉政文〔2008〕79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我区节能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㈠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石化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重点耗能企业。
㈡考核内容。《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泉港政综[2007]143号)和每年度区政府颁发给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石化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年度单位能耗下降指标所确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㈢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 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各单位定量考核根据上述考核内容所确定指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 40分;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按照市经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 40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 60分。
㈣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 —94分)、基本完成( 60—80分)和未完成( 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1、附件 2。
三、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考核内容的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 1月底前报区政府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备案。
(二)各单位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当年 1月 20日前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节能办。区节能办召集区经发局、监察局、人事局、统计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泉港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 3月 10日前报区政府。对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市 “100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区经发局会同区统计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泉港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要于当年 1月 10日前,向区经发局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区经发局会同区统计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泉港办事处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列入市“100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 1月 25日前报送区政府和市经委。
(四)其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石化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当年 1月 10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区经发局。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当年 1月 20日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送区经发局,由区经发局汇总向区政府报告。
区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市“1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区经发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石化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单位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县两级政府和经贸部门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送区政府,限期整改,并抄送区经发局。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区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