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管理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

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办事透明度,结合市级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及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待遇经费。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丧葬费、探亲路费、异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老干部休养所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

(三)严格按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核拨增(减)人员经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审核、增拨;

(二)加强财务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认真编报经费报表及经费使用分析;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市级行政事业财政供给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市财政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国家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
   (三)国家公务员距国家规定退休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申请自愿提前退休的;
   (四)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七)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八)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七条: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行政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及超编人员;

    (二)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编制的所有人员;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执行:行政事

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预

算执行中除因国家政策调整,机构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确需进行必要调整以外,一般不办理追加(减少)预算。

第九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人事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工资变动、护理费以及亡故人员抚恤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的审批工作。属财政供给在编人员,由市财政局受理,属社会统筹的不属财政供给的在编人员,由市社会养老中心受理。

(二)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退休手续的审批和增加离休干部、县级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及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等审批手续。

(三)市财政局负责属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护理费以及亡故人员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的核拨工作,每月与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衔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及调资的核算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向财政局报送离退休人员的相关审批资料。同时,对有享受遗属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定期到财政局进行一次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名单的审核,对因报送不及时或报送不真实而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市财政局将等额减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财政拨款。

第十条:办理离退休人员经费操作程序:

(一)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因人员的变动需要调整离退休人员经费时:属财政供给的在编人员,可持市人事局或老干部局审批的退休有关手续及编委提供的在编依据,报市财政局办理离退休人员经费增减审批手续。

(二)根据单位编制性质,属多种成份单位的,既有财政供给编制又有自收自支编制的事业单位,因人员的变动需要调整离退休人员经费时:凡属财政供给的在编人员,可根据市人事局或老干部局审批的退休有关手续,报市财政局办理退休人员经费增减审批手续;凡属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其在职时,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养老金。退休后,可根据市人事局审批的退休有关手续,直接报送市养老经办机构办理养老手续,领取养老金。

第十一条:办理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操作程序:

(一)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亡故后,其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单位可持市人事局审批的有关手续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报市财政局办理追加经费手续。

(二)根据财政部门每年审核后的遗属补助人员名单,作为下一年度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

力节约支出;

(五)财政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违规行为

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三门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人事局  中共三门峡市委老干部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