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一)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总分200分)
考 核 指 标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100 |
若某项控制指标突破,则该小项不得分。 第2项发生死亡1人扣20分,最高扣40分。 |
1、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
40 | |
2、 渡运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 |
40 | |
3、 道路运输安全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 |
20 | |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
100 |
第1小项中若某小项控制指标突破,则该小项不得分; 第2小项中每发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最高总扣分为50分。 |
1、 道路运输安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起数不超过控制数。 |
50 | |
3、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50 | |
三、不发生市局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
|
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
鹿城、龙湾区交通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一)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总分100分)
考 核 指 标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50 |
发生渡运责任死亡1人扣20分,最高扣50分。 |
渡运不发生责任安全事故 |
50 | |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
50 |
每发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最高总扣分为50分。 |
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50 | |
三、不发生市局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
|
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
瓯海区交通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一)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50分)
考 核 指 标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一、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
50 |
每发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最高总扣分为50分。 |
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50 | |
二、不发生市局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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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一)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总分100分)
单位 |
考核指标 |
标准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市港航管理局 |
一、水上运输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15(11)人。 |
40 |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水上运输重特大责任事故不超过1次。 |
40 |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 |
三、加快渡口渡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各项任务。 |
20 |
按时完成整治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获良好得20分,合格扣10分,优秀加10分。 | |
四、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水上运输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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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
温州市公路管理处控制指标评分标准(一)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总分100分)
单位 |
考核指标 |
标准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市公路管理处 |
一、 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
60 |
该项控制指标突破,不得分; |
二、确保公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线完整。 |
20 |
按完成年初确定总计划的比例评分。 | |
三、全力推进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超限运输卸载率达到75%以上,公路载货车辆平均超限率下降到6%左右。 |
20 |
按完成年初确定总计划的比例评分。 | |
四、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
|
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控制指标评分标准(一)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总分100分)
单位 |
考核指标 |
标准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一、营运客车在省内发生的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
40 |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
二、道路运营客车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2人/百万车公里。 |
20 |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 |
三、发生一次性死亡5以上人的公路运输企业行车责任事故次数不超过1次。 |
40 |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 |
四、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运输责任事故。 |
|
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
诸永、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控制指标评分标准(一)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总分50分)
考 核 指 标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50 |
每发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2人扣30分。最高总扣分为50分。 |
发生交通工程建设责任安全事故按规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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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二、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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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分标准(二)
安全生产管理指标(总分100分)
序号 |
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1 |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及时完成市局部署的各项工作,积极上报工作信息。 |
15 |
未及时完成市局部署任务,每次扣2分; 年度工作无计划、工作目标不明确扣3-6分; 上报工作信息、报表等不及时每次扣2分; 安全生产信息材料被省、市或《温州交通运安简报》录用,每篇加2分。 |
2 |
行政正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至少每半年1次,分管领导至少4次),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正职至少2次,分管领导至少4次)。 |
10 |
安全会议少一次扣3分; 领导安全检查次数少一次扣3分。 |
3 |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下级行业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到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
10 |
与下级行业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扣3-5分;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考核不落实的扣3-5分。 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本项不得分。 |
4 |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规范、内容齐全、录入及时。建立规范、统一的安全生产电子台帐。 |
15 |
按照《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照考核分数×15/100的公式计算为该项得分。 |
5 |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本部门及所属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经费落实。 |
10 |
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扣4-6分; 人员不到位扣分2-4分; 安全管理经费不足、必要的安全管理装备通讯设施等没有或不足、安全奖励资金落实不到位扣3-5分。 |
6 |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度不少于4次,按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本部门所属行业及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
10 |
安全生产大检查次数少一次扣2分;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扣2-4分; 防范措施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扣2-4分。 |
7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
10 |
未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扣3-5分;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救援、事故处理不力扣3-5。 |
8 |
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或报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 |
10 |
未按市局规定要求上报事故、瞒报扣3-8分;迟报一次扣2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相关责任人扣2-5分。 |
9 |
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
10 |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扣3-5分; 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扣3-5分。 |
备注:每项最低得分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