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深化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用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1995]1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以规范教职工考核为主线,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年度考核工作要充分体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核的特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考核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实行考核标准、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三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做到规范程序、依法办事,充分体现考核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3、坚持量化考核的原则。要把考核方案中的各项指标分解到各内部职能部门,落实到人,明确考核标准,凡能量化的指标要按量计分,认真做好记录,为学年考核提供依据。
    4、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要把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真正把广大教职工的注意力吸引到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

    二、考核对象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除由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核的领导干部以外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事业类教育机构中具有本单位正式行政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勤人员。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担任、兼任一门及以上课程的,按照专任教师标准考核,其他所有人员均按照教学辅助人员标准考核。
     各级各类学校和事业类教育机构中无本单位正式行政关系,但在政府管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聘用人员,随同本单位工作人员一起进行考核,单独核算优秀等次比例和数额,考核结果单独上报备案。
    各单位创办、领办的民办学校中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师德表现。包括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能否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否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能否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班级和处室组管理水平、业务技术和知识的提高及更新情况。包括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否胜任所承担的任务并独立完成;是否有较好的教育教学工作方法;是否精通本岗位业务,知识更新快,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中是否有改革创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包括在工作中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是否有事业心、责任感,精益求精,踏实勤奋;是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缺勤。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情况。包括在工作中是否很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工作效果好,未出现责任事故;教育教学成绩及本岗位业绩在本单位、本乡镇、本区县、全市的位次如何;是否有教科研成果获奖或研究课题通过鉴定;是否出版专业著作、发表专业论文等等。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应将专任教师与教学辅助人员按考核比例分别计算优秀等次人数。对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省(部)、市(省直部门)、县(区、市直部门)行政奖励表彰的部门和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分别提高5%、4%、3%、2%,获得多种表彰的,按最高荣誉执行,不重复计算。
     考核优秀比例计划每年考核前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市属高等院校由市人事局下达)。需增加优秀比例的单位,在每年的7月1日前,填写《增加优秀等次比例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表彰通报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高等院校报市人事局审批)。考核结束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市属高等院校直接报市人事局备案),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发放优秀等次证书。

    五、考核标准

    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基本标准自行确定。
    1、专任教师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师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教育教学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班级管理、教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中成绩突出,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背师德表现,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教育教学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
    基本合格: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或有轻微违背师德的表现,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教育教学业绩居下游、提高幅度居末位,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存在搞有偿家教等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行为。
    2、教学辅助人员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
     基本合格: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能适应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或有轻微违纪表现,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事故。
    3、其他事项
    (1)德、能、勤、绩其中一项考核的汇总成绩名次居本单位同类人员下游的,不能定为优秀。
    (2)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在外单位帮助工作的人员,由其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在外单位帮助工作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考核优秀的占原单位优秀指标。其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在外单位帮助工作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在外帮助工作单位提供。
     (3)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以及本学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4)对尚在见习期、试用期的工作人员,以及进入本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5)根据有关政策实行提前离岗待退的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未发现违法、违纪等严重问题的,不参加考核,也不作为优秀等次计算基数,考核结果一律定为合格。
    (6)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以过程性考核为基础,过程性考核贯穿全学年。每学年组织一次学年考核,学年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

    七、考核程序

    过程性考核的分值与学年考核的分值之和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总分值,其中过程性考核的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50%。
    各单位应将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四方面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予以分解、量化,在全学年自然累积的基础上自然产生过程性考核分值,四方面要求在过程性考核中所占分值分别为20%、20%、20%、40%。在学年考核前,应由专门工作机构统计汇总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过程性考核量化数据,形成过程性考核汇总材料。
    学年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评议。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单位全体或部分教职工分别对被考核人进行量化评议,评议结果分别占一定分值。其中,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评议所占分值应控制在学年考核总分值的50%以内。
    单位也可吸收服务对象代表参加评议,并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占一定分值。如果占一定分值,初中及以上学校的不宜超过学年考核总分值的15%,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不宜超过10%。
    3、将过程性考核结果、民主评议结果、服务对象评议结果汇总。主管领导人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参考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
    4、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
    5、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其中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上级批准的优秀等次数额。
    6、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5至7天的公示。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单位须于当年的8月20日前将所有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填写有关表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职务、职称评聘、奖惩、晋升工资等的主要依据。
    1、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续聘和发给奖金;连续2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达到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推荐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3)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级别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被聘任的资格。
    (4)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发年终奖金,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况调整工作岗位;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将其工作关系转入同级政府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3、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发年终奖金,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降职、低聘;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解除聘用合同,将其工作关系转入同级政府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九、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设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制定、考核程序的监督、考核评语的审核、考核等次建议的提出、考核结果复核等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成员人数根据单位规模确定,原则上由3至11人组成(须为单数)。
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要经单位教代会(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要重点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使考核真正成为激励、引导广大教职工齐心协力办让全市人民放心满意的教育的长效手段。
    各区县、高新区、各部门的人事、教育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在年度考核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考核,不严格执行考核结果使用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