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方式为: (一)中科院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与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内《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国科控股根据《责任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研究所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考核; (三)国科控股就考核结果向中科院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 《责任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究所占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数额和构成情况; (二)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内容和指标; (四)奖惩条款; (五)双方约束条款; (六)考核期限;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考核原则上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一个考核期间。 第七条 考核原则上以研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权益(以下简称研究所权益)为主要内容。 研究所权益是指研究所各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所有者权益”中,研究所按投资比例计算所享有的权益之和,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研究所权益=∑[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研究所投资比例] 研究所权益的计算以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以下方式计算: K1=S1×(1+N×R) 其中:K1为考核基数; S1为考核期初研究所权益; N为考核年限; R为考核期初当年银行三年期存贷款利息的平均值。 K2= S2+P+T+Q 其中:K2为考核实际数; S2为考核期末研究所权益; P 为考核期内投资收益总和; T为考核期内股权转让收入(税前)总和; Q为客观增减因素。 当K2=K1时,表示国有资产保值。 当K2>K1时,表示国有资产增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K2/K1×100% 第九条 前条所称客观增减因素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国家或中科院通过研究所对其投资企业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在考核期内中科院各项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增加研究所投资企业的设备、房、地产等; (三)中科院直接处置研究所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引起的国有资产权益变动; (四)在考核期内研究所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所引起的资产变动; (五)在考核期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条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按下列程序签订《责任书》: (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上任3个月内,应根据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并报国科控股。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考核期内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考核期内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国科控股根据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研究所协商确定。 (三)由国科控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责任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中科院综合计划局和人事教育局各一份。 (四)考核期内由于客观因素导致考核期限和指标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订《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研究所对考核期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国科控股。 (二)国科控股依据研究所班子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考核期内经审计的研究所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研究所考核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对考核期内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与研究所沟通后,形成研究所考核期内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国科控股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研究所,并报中科院综合计划局和人事教育局,作为对研究所领导班子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级。 A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1%; B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99~101%; C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99%。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研究所领导班子届满考核挂钩,并对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奖惩。 当考核为A时,按考核期内国有资产增值额的0.5%~1%奖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当考核为B时,不予奖励; 当考核为C时,取消研究所评选优秀领导班子资格;按考核期内国有资产减值额的1%,扣减由院发放的考核期末当年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直至为零。 第十四条 国科控股每年对研究所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并将统计结果以“排行榜”方式向全院发布。 第十五条 研究所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财务状况行为的,国科控股将建议中科院予以批评并对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由于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科院、研究所及企业的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中国科学院院、所投资企业重大经营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权归中科院,授权国科控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科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