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1/14 12:00
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三)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四)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实际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市级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发生严重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数量有一定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要求有一项没有达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省政府对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从2007年起执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实际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实际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委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省耕地、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系统,对市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核查,保证耕地保护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各市政府在每年自查时要全面核查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违法用地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动态监测网络,加强对各市实际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八、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土地管理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发生严重破坏或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查处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验收合格之前,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市政府和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内容及量化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制定。各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所辖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