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2008年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末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的目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及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中心)管委会;
2.区级重点用能企业(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以2007年能耗基数为准)。
二、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职责。
三、考核方法
1.在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2.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重点用能企业根据签订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监管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考核分为超额完成(90分及以上)、完成(75-89分)、基本完成(60-74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四个等次。
四、考核程序
1.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内容,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当年年度节能目标,于上年年底前报区节能办。
2.每年十月底前,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重点用能企业将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区节能办,其中区级重点用能企业同时须报送所在镇乡(街道)、园区(中心)。由区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区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
五、鼓励措施
1.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规定,作为对镇乡(街道)、园区(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2.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且工作措施得力、绩效显著、成绩优秀的镇乡(街道)或园区(中心)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
3.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4.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据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享受区级有关扶优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并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镇乡、(街道)、园区(中心)节能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六、其他
1.考核内容按照签订责任书设置的指标进行考核,各项指标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本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1.镇乡(街道)、园区(中心)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2.区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附件1
镇乡(街道)、园区(中心)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 号 |
考核项目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50) |
1 |
确保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2005价) |
50 |
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确保指标)得基本分40分,超过确保指标部分降低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争取指标部分降低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2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即为未完成。 |
2 |
争取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2005价) | |||
节能措施 (50)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1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1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4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村和1000吨标煤以上重点企业,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考核,1分; 3.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1分; 4.实施节能完成情况奖励制度,1分。 | |
5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高3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分; 3.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1分; 4.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企业;每家6分,最高12分; 5.完成淘汰落后高耗能工艺、设备、产品,2分 | |
6 |
清洁生产和节能项目实施情况 |
13 |
1.清洁生产完成1家;3分,最高6分; 2.区级以上节能(节水)项目;每项2分,最高6分;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1分 | |
7 |
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5 |
1.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4分; 2.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得1分;。 | |
8 |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2 |
1.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 ,1分; 2.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4 |
1.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配备能源统计专职人员1人以上),2分; 2.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2分; | |
小计 |
100 |
注:1.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与区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区统计局核定的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2008年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确保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5%,争取指标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内容确定。
2.年度考核指标数据指上年第四季度至本年第三季度。
附件2
区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 号 |
考核项目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50) |
1 |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产值能耗)降低率 |
5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即为未完成。 |
节能措施(50)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4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2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1分; 3.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8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2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分;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2分。 | |
5 |
清洁生产、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情况 |
20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的得5分,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分, 3.有节能改造项目并完成,5分; 4.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2分。 5.清洁生产验收合格,6分 | |
6 |
节能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6 |
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1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
7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2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3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账2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设立专职统计人员1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2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以及节能竞赛活动,2分。 | |
小计 |
100 |
注:1.节能目标考核:以各区级重点用能企业与区经发局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为年度考核依据
2.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3.年度考核指标数据指上年第四季度至本年第三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