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完善问责制度,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有违反《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四、五、六条行为,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实施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告诫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县级机关正科级以下(含正科)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告诫,由任免机关或区市县监察局负责;
(二)对县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工作人员以及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告诫,由市监察局或任免机关负责;
(三)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告诫,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
(四)对中省派驻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告诫,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负责;
(五)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告诫,由市纪委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纪检组负责。
第七条 行政效能告诫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现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
(三)有关机关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上级机关、法定监督机关、领导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五)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的;
(六)行政过错行为被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现曝光的;
(七)行政效能考核、评估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
第八条 行政效能告诫调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调查结果,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研究作出对被调查人是否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决定。
第十条 《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告诫人,并由决定机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要求被告诫人作出书面检查。《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和书面检查存入被告诫人人事档案,同级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之间相互抄送。
第十一条 申诉及处理。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告诫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其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对监察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任免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被告诫人员,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安市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
编号: 签发人:
同志:
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广安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经 研究决定,对你以下问题进行告诫,请吸取教训,深刻检查,认真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对此告诫不服的,可于 年 月 日前向 (单位)提出申诉。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