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5 12:0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为规范政府运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民主议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一、会议运作制度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根据政府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安排。

全体会议出席人员为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为区政府直属有关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需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区府办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府办秘书股负责,会议有关材料由区政府研究室准备。

区政府全体会议需要作出决定或下发会议纪要时,由区政府研究室草拟和呈批。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

1、需列入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由区府办综合股开列清单,经区府办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审核后,呈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凡需要协调或有争议的问题,事前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进行协调后,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审定后,区府办综合股即向出席和列席人员发出书面预告、通知。

2、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次数。具体时间按会议通知确定。

3、常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

区府办副主任、区府研究室主任、区法制局局长等为固定列席人员。同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武装部各一名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具体名单由区府办主任确定。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得区府办主任同意。

4、常务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区府办综合股通知有关主办单位负责准备并送交。

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在会后收回,交区府办综合股处理。

5、会务组织工作由区府办综合股负责。缺席人员情况须会前报告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区府办主任。

6、常务会议由区府办综合股股长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草拟和呈批。

常务会议纪要送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再呈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其发文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区委常委、区人大主任、区政协主席、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区委办、区府办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

7、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要求是:

(1)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等同于区政府正式文件,其交办督办工作由区府办督查股负责。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需由区有关部门和镇(开发试验区、街道)办理的,应发出《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时间、要求。

(2)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主办单位,应按常务会议纪要或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区府办督查股。到期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加速办理的措施。

(3)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决定事项的办理工作,并将本单位的承办情况告知主办单位,抄送区府办督查股。

(4)在办理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主办、协办单位如发现需区政府进一步明确或协调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区府办督查股反映,区府办督查股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请示或进行协调。

(5)常务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交办通知发出后,由区府办督查股定期进行督办。督办可采取实地、电话或发出《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形式。督办结果应及时汇总,在《茂南政务督查》刊出,并报告区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

(三)区政府工作会议

会议议题、时间及出席单位(人员)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其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正、副主任确定。

会议会务工作由区府办有关股室和领导交办的人员负责。

会议议定的事项,整理成《工作会议纪要》,呈区长、副区长审批后,印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

(四)全区性工作会议

会议议题、时间及出席单位(人员)由区长、副区长确定。需请各镇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单位主职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通知应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请各镇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通知可由副区长签发。

需区长在会上讲话的,讲话稿由有关部门在会前5天拟出初稿,送区政府研究室修改,并送协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呈区长审定;副区长的讲话稿由有关部门起草,送协管该项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修改,呈副区长审定。

会议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区府办秘书股共同负责。区府办秘书股要认真做好会议报到工作,并实行会议点名制度,严肃会议纪律,在会议结束前随机抽出3个应出席会议的单位,送会议主持人点名,把缺席、迟到、早退的单位领导名单报区政府有关领导,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意见作出通报。

二、公文审批运作制度

(一)上级来文的呈批

1、市以上单位的来文(含电报、信件等)由区府办秘书股签收、登记,送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区政府领导审批。区府办秘书股要做到普件快办、急件速办、特件即办。对有时限要求的紧急公文,在呈送时应作说明,或在文件夹上附有急办标志。

2、区政府领导对上级来文,原则上应做到:即批件即到即批,急办件1个工作日内批出,需办件2个工作日内批出,阅知件3个工作日内批出。

3、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要注意了解上级来文的内容及要求,提请领导及时阅批。对领导批出的文件要及时处理,退回秘书股。领导出差时,要及时通知区府办秘书股将未阅批的文件转送其他领导阅批。

4、对有时限要求和需急办的上级来文,区府办秘书股要作专门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领导阅批,确保不误时误事。当分管领导出差时,可将送其未阅批的文件取出,转送其他领导阅批。

5、对领导在上级来文的批示,区府办秘书股要及时转达。批示需要下属单位或负责人贯彻落实的,区府办秘书股在转达的同时,应将批示及文件复印一份给督查股,督查股要跟踪督促落实,并将落实结果报告有关领导。

(二)请示、报告的呈批

1、各镇(开发试验区、街道)和区直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要一式三份交区府办秘书股。一般不要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收到不是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请示、报告,应及时转区府办秘书股处理。

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府办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

凡根据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向区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请示、报告,在移交区府办综合股处理时,须说明领导的交办意见,并随文附上领导的批示原件。

2、各单位的请示、报告送区府办秘书股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主任不在家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处理)。涉及预算内专项资金(含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的请示,由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具体研究安排,但要符合财政管理和廉政制度规定。涉及追加经费的请示,由区府办秘书股登记后送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按程序和权限审批。紧急、重大事项可直接送区政府领导批示。

3、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如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区府办秘书股抓好跟踪落实工作。

4、区政府领导对区府办秘书股呈送的请示、报告应及时批示。批示件须交区府办秘书股统一处理。

5、区府办其他股室不要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呈送请示、报告,确需向区政府领导呈送请示、报告的,须以区府办名义或经分管副主任、主任签署意见。

(三)上呈下达公文的呈批

1、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或向下级发出的文件,由区府办综合股草拟、审核,或者委托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拟。

2、有关职能部门为区政府起草的代拟稿,由职能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区府办综合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直接送区政府领导批发。区政府领导收到职能部门直接送的代拟稿,除特殊情况外,应先交区府办综合股按程序审核后再签发。

3、区府办综合股草拟、审核公文后,先送协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复核,再送主任、副区长或区长审批。

4、凡是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发出的规范性文件,或作出的重大决定,一律要经有关部门会签,区法制局审核,区政府领导批准,才能对外公布。

5、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区法制局起草,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盖“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分别由区国土局、区林业局起草,区法制局审核后,送分管国土、林业的副区长会签,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因案件处理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区法制局负责应诉,因办理案件引起群众上访的,由承办单位和区法制局共同做好解释工作。

(四)其他

1、公文拟办时限

区府办综合股等有关股室在草拟、审核公文中,必须按时限要求,努力提前完成任务。

(1)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需要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

(2)代拟稿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公文,经办人应在收齐有关单位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

(3)领导批示后,经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拟稿呈批或将批示原件转出。

(4)外事、捐赠报批件,资料齐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批。

(5)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拟好会议纪要文稿呈批。

(6)急件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难于按时办完的要向有关领导报告。

2、公文审批

(1)经区府办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确表态的,有关领导要直接批示。领导批示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

(2)经区府办正常呈批的公文,有时呈批表上几个层次意见不一致,最后批示的领导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谁的意见和哪点意见。

(3)经区府办正常呈批的公文,要急件急批。如分管领导外出难以及时审批的,应转由代管该项业务的其他领导审批。

(4)凡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定稿的公文底稿,有关股室和人员不得外传。若需更改公文底稿文字和标点的,须经审签领导同意。

(5)区政府、区府办的文件以及区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登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必须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

3、批办文电的处理

(1)由区府办股室呈报区政府领导阅批的文电、简报、资料等,按哪个股室呈送,阅批后退哪个股室处理。除规定“一支笔”审批的批件外,有关股室和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要将领导批示原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

(2)各镇、开发试验区、各街道、区直各单位主送区政府领导的文件,凡领导有批示的,退区府办秘书股登记后分送有关股室处理。主送区政府抄送区政府领导的,应按办文程序由区府办股室呈批;如领导先作批示,应将批示件退区府办秘书股并案处理。

(3)区政府领导对各镇、开发试验区、各街道、区直各单位报送的简报、资料,凡是有批示的,交区府办有关股室,由有关股室指定专人按文件处理办法处理。主要领导直接对区直单位的批示,区府办有关股室可复印给分管领导阅知。

(4)领导批示应纳入督办程序,并将办理结果向批示的领导报告。重要的批示,还应及时向有关副主任报告办理进程。

4、公文督办

区政府发出的文电,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及区主要领导交给区政府、区政府负责同志、区府办办理的事项(含抄件),凡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回报贯彻落实情况的,区府办有关股室要专项登记,立案催办。

区府办秘书股收到上级有督办单或交办单的公文后,要先进行统一登记,再按办公室内部分工,送有关股室办理。没有督办单或交办单的,要根据领导的批示,在文电要求回报的时间内及时回报。

三、公务活动运作制度

(一)区政府外事活动安排应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在公休日进行。

(二)凡礼节性和商务性的外事活动需要区长、副区长参加的,由区外事侨务局、对台办或对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统筹安排。区内重大活动和组织外出活动,(含招商、考察等),由区府办组织有关单位协调,提出方案,报有关副区长或区长审批。

(三)对前来我区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内来宾,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需要区政府领导出面的,由负责接待部门与分管副区长和区长联系。

(四)每年例行的节日活动,以及由区主办或统筹安排的其他庆典和纪念活动,可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部门召开的请各镇、开发试验区、各街道副职参加的全区性业务会议(含表彰会、电视电话会议),可请一位主管的副区长出席或讲话(讲话稿由承办部门事先准备,交协助副区长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审核)。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主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是否出席,由该部门与主管领导商定。

(五)区外新闻单位采访区政府领导的,由区府办接洽。需要区府办协调的,由区府办信息股负责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区政府领导一般不要题词,更不要在广告、商标、招牌上题词。需在建筑物、永久标志题词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七)坚持区长接访制度,轮值的区政府领导如有事外出,须由协助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出面接访。

四、工作汇报制度

(一)各镇、开发试验区、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各部门采取重大措施或实施某项重大计划以及出现重大事件(如重大事故、工农纠纷、突发事件、旱涝灾情、

重大失窃等),除要及时向分管的副区长或区长汇报外,还要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府。

(二)各镇、开发试验区、各街道以及区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农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建设分局、外经贸局、科技局、交通分局等部门要每季度向区政府报送本单位、本系统的生产经营情况材料,材料中要有总结、有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和对策等,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出前一季度的工作实绩材料,交到区政府研究室。

五、其他

(一)正副区长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厂矿和基层单位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分管的工作应件件抓落实。

(二)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开茂名或因事因病请假的,应向区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报告,并安排好分管的工作。为方便工作联系,正副区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外出,应告知区府办秘书股。

区政府各部门正职离开茂名或因事因病请假的,必须向区长和分管的副区长报告,并报区府办秘书股备案;副职离开茂名或因事因病请假的,须向单位主职领导和分管的副区长报告。各部门应加强值班,健全值班制度,保证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