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5 12:00

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县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县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县政府的基本职能:
(一)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节约资源能源,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县政府处理与其它县(区)之间的事务。
第八条 调研员、副调研员根据县长、副县长的授权,负责处理县政府专项事务。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根据县长和副县长的授权,负责处理授权内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由县长授权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行使本部门职权。
第三章 县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
理论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 联系实际深入学习。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自觉运用科学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提高把握大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及时调研、解决和处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开创全县小康社会建设新局面。
第十三条 全面广泛认真学习。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要把学习当作基础性建设来抓,坚持不懈地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其它方面的知识,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理论水平、领导水平,善于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增强总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宏观性、超前性、预见性、创造性,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制度保证学习。县政府班子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理论学习,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学习交流、总结,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习档案。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
依法行政制度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系,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大力精减和压缩文件。涉及全局性工作或政府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制定重要政策措施时,方能以政府名义发文,且须经相关副主任和主任把关后,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涉及到人、财、物及重大项目立项、报告重大政策贯彻情况的文件,由县长签发;特殊紧急事项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但事先要向县长报告。
第十八条 非特殊重要事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县政府领导同意后,转发、印发、批转、批复、函复上级和各乡镇、各部门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凡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除一般事务性文件外,均须由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人签发,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领导对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上报审批的公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条 经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同意,并报县长或副县长批准后,县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政府各部门(包括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上报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协商的问题上交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再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秘书科室负责催办、督查。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内容,请县政府办副主任、各乡镇长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领导列席;可请人民团体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内容主要包括:1、上级会议和文件的贯彻执行意见,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重要政策措施草案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3、研究决定其它需由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提出,提交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办副主任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可请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内容主要包括:1、讨论确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2、讨论决定各乡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请示政府解决和报告政府的重大问题;3、讨论研究对市政府重要会议的贯彻执行意见;4、讨论研究县委部署的有关重要工作;5、县长、副县长相互通报情况;6、讨论、确定政府工作规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金安排等事项;7、研究决定需由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主任提出,县长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涉及议题的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有关乡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内容主要包括:1、研究决定各乡镇政府或政府各部门向政府汇报、请示的重要问题;2、研究确定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县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3、研究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现场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涉及议题的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领导参加。内容主要包括:1、研究决定各乡镇政府或政府各部门请求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2、研究解决某一行业或某一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需由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3、研究确定政府将决策实施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4、讨论研究需由政府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现场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或按照分工由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涉及议题的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有关乡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以政府名义承办召开,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政府部门的全县性的工作任务。原则上各部门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不超过两天。
第三十条 尽量减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实行会议名录审批公布制,接受社会监督。县直各部门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专题向县人民政府行文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员、要解决的问题及会议召开的大致时间、地点等内容,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召开。领导讲话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须事先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乡镇以下单位参加。
第三十一条 严肃会议纪律。政府召集的所有会议,除紧急会议外,一律提前一至二天通知,开会时实行签到制度,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出席、列席,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由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前要报经会议召集人批准。会场内一律不得使用手机。
政府文件和会议的准备及落实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性和政策性文件制发前,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室商有关部门起草,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讨论,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提交政府常务会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要征求县人大、县政协的意见,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后报县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应由涉及议题的分管或受委托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专题调查研究;同时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的事项,由县长指定专人协调研究;所提处理预案要达到解决问题所应有的深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专题会均应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一般由政府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政府全体会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制发纪要。
第三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若作新闻报道,须经政府办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书面审批同意,重大问题须报请县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狠抓决定事项的落实。政府重要文件、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政府办主任负责督办落实;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政府办主任或相关副主任负责督办落实;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副主任安排主办科室负责督办落实。
议事协调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提交的决策方面的意见,必须有两个以上方案。部门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必须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办理;部门间确有必要联合开展某项工作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召开协调会议,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政府,由政府办主任负责协调解决,如仍难达成一致意见时,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送重要信息和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和各乡镇、各部门通报政务。
第四十条 加强与县人大、县政协的工作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召开的相关会议,县政府领导要按通知要求出席。县政府召开的会议,视情况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或县人大、县政协有关委室领导出席。
第四十一条 事关全县大局,需提请县人大审议、县政协协商、县委研究决定的问题,政府讨论形成方案,不作决策。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应定期、不定期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统一思想。
第四十三条 由常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每季度召集发改局、财政局、经济局、统计局、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经济形势分析,必要时不定期召开会议。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报送当月、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及时反馈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决策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反对独断专行,不搞“一言堂”。
第四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充分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廉政勤政制度
第四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对全县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筹安排,具体部署,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树立为民、清廉、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五十条 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遵守法规和党纪政纪,令行禁止,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做到顾全大局,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第五十一条 模范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和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加强对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确保落到实处。
第五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挥霍浪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秉公办事,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不腐化堕落,不以权谋私。
第五十三条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调研和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外出开会、学习、考察、下乡,事先要报告县长、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工作人员将联系方式、返程时间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每年应有四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调研,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次,并事前事后报告县长。需要在基层作重大决策时,须经集体研究或报县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外,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表彰、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单位不应直接邀请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此类活动;确有需要,要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出国考察、访问,按有关程序报批;会见外国来访人士,须由接待单位拟定方案,经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请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事务性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控制。县政府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可以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副县长对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处理,以及自己所掌握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六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涉及全县性的重要工作的安排、对基层情况的收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材料等都须报经县政府联系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同意。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同时分别报告县委、县政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关全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定,事前应报经县政府同意或备案。
外出和修养、修假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离县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养、休假,须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应及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县政府领导。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县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报告。
领导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副县长实行轮流值班制,每人值班一个月。值班期间,负责县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第六十五条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财政预算资金(除工资及经常性支出外)按照资金性质和使用规定进行审批。
未列入年初预算安排资金的追加拨付,实行由用款单位写出申请,财政签署意见,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10万元以下由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提交相关会议审批。年底按有关程序报请县人大批准调整列入预算。
经批准使用的财政管理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财政局,财政局按批复安排拨款,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制度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监察局监督落实。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7日发布的《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云政发〔2003〕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