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2 12:00
为更好地促进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浙人公〔2004〕257号)和《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甬党〔2004〕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中层及以下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必须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领导与群众评价、平时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公务员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平时考核制度、完善年终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二、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导、检查、激励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素质、保证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
    (一)平时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行为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平时考核指标体系。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工作、失职追究等制度进行分解细化,形成切合公务员岗位实际的考核指标,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平时考核方法。力求简便、务实、有效。由各考核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工作记实;组织和检查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定期评价工作。评价中对存在《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附件1)情况之一的,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建立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为准确、有效的对考核对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规章和纪律、依法行政、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各考核单位应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奖励等登记办法,设立必要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箱。
    (五)平时考核结果使用。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实行一个月的告诫期,期内取消月目标考核奖,由单位进行强化教育,表现好的上岗工作,存在差距的由单位作岗位调整。
对下列情况的人员,取消月目标考核奖: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经组织催促仍不归的;
    2、事假连续半个月或当月累计11天及以上的。
上述人员经单位确认符合要求后,从次月起恢复享受月目标考核奖。
    3、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取消月目标考核奖(党、团内警告按6个月,严重警告、撤销党、团职务按1年,留党、团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按两年掌握)。
    三、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全年综合表现的鉴定。
    (一)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评价按《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附件2)执行,考核单位也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或细化。
    (二)年度考核标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比例必须严格掌握在12%以内。
    (三)年度考核程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自评。个人小结汇总平时(绩效)考核情况,对照《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的要素和标准,提出自评等次意见。
    2、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审阅个人小结和平时记实,结合平时鉴定意见,在征求处(科)室全体人员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意见后,提出等次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建议。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测评、汇总各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组织,参与测评人员要有代表性,一般为本处(科)室全体人员和工作密切的相关处(科)室人员参加,人数掌握在15人左右,测评结果作为确认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汇总各方面意见。主要是汇总“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行政处理纪律处分”、“有效投诉”、“年度信用信息”和“完成公务员培训”等情况。
    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在汇总主管领导评价意见、民主测评等次意见及其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和《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附件3),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考核领导小组建议,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4、党委(党组)确定考核等次。党委(党组)要听取考核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抓好每个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认工作。
    确定优秀,应在工作绩效明显或受到上级表彰的人员中产生;对存在直接确认基本称职、不称职情况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确定相应等次。
    5、考核结果的公示与反馈。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将考核事实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四、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
    1、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本人12月份的工资额的一次性奖金;按规定享受年度目标考核奖。
    2、当年考核为优秀且实绩突出的,可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条件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3、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1、当年在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时按称职对待。
    2、由单位给予3—6个月的告诫期,减半发放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的一次性奖金,按规定减发年终目标考核奖;第二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告诫期内由单位进行岗位强化教育,有明显改进的正式上岗,无明显改进的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仍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年度(绩效)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1、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的一次性奖金,按规定扣发年度目标考核奖。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决定,降职决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新的职务和级别工资标准。无职可降的给予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降职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后仍不符要求的,由任免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岗位调整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予以辞退。
    2、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由任免机关在一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辞退。
    五、组织管理
    (一)宁波市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 调。
    (二)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和监察部门负责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5-7人组成。
    (三)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全市统一印发《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手册》,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四)市直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实施有关奖罚措施。
    (五)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将严格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意见。
    本意见发布后,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2.《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
      3.《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
      4.《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