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2 12:00

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的规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拖延不予审批的;
    2、不按照部门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3、对群众咨询办理事项,不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属于本职位有关办理的程序、方法、依据、所需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理由的;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群众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属本职责范围,应予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5、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不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的;
    6、不按规范的工作、服务执行公务或接待来访群众,表现为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8、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的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
    10、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11、在工作中虚报浮夸,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12、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
    13、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14、在本职业务范围,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5、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影响工作的;月度旷工连续超过2个工作日或季度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