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年度内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经县级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二、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考核规定要求,补定立案年度的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3、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不含职务行为)处分的,除年度按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到党(团)内撤职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受到留党(团)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为一年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留党察看为二年的,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7、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重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三、下列情况人员,考核处理办法是:
1、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
2、年度内军转干部,由考核单位参阅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年度目标考核奖按月计发;
3、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了解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4、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一般由派出单位为主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