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2 12:00

唐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用、解聘、奖惩、晋升、培训和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为我市政府系统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发挥提高情况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标准要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对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以及管理水平和工作实绩。对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区别不同情况各有侧重,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的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效益。对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操作技能及服务态度。

具体考核标准,各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等方面有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地方,但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基本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素质等方面有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地方,但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较差,不能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但有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地方,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较差,服务态度不好,不能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登记册》,对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详实记载,主管领导负责核查。

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聘期考核为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的考核。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当年年度考核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动员部署。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进行动员,明确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二)被考核人个人述职、总结。每个工作人员根据本岗位的职责任务要求撰写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各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撰写述职报告,其他人员撰写工作总结)。述职、总结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找足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在平时考核、个人述职或总结的基础上,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各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在考核测评时,要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述职和测评;其他人员考核测评时,对人员较多的处(科)室,以处(科)室为单位总结和测评;对人员较少的处(科)室,可组织业务相近的处(科)室集中进行总结和测评。

(四)主管领导评鉴。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评鉴意见及群众测评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见交单位领导审定。

(六)单位领导审定。单位领导根据主管领导评鉴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七)公示优秀等次人员。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如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同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中有反映的人员进行重新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及重新审核的结果。

(八)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等次确定后,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人反馈,请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的有关栏目内签字。

聘期考核可按年度考核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束后确定续聘或解聘意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参照  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自接到复核申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因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

(二)政策水平较低,业务技术能力较差,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能遵守工作制度规定,无故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30次不足50次,以及旷工、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3天不足7天的,或一年累计超过7天不足15天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占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三)违反保密制度,因失密、泄密行为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官僚主义严重,不认真履行义务,工作敷衍、责任心不强,或工作效率低、质量差,屡次贻误工作或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帮助仍无明显改进的;

(五)组织观念较差,无故不服从安排,贻误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七)违反制度规定,无故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50次,以及旷工、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出现技术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挂职或下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除上级另有规定外,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但不确定等次。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新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当年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参加脱职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属单位派出的,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本年度不超过半年的参加原单位考核,无特殊情况可定为合格等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因私出国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因公(工)负伤的人员,治病、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根据其负伤前的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其考核参照唐组通字[1999]002号转发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唐组通字[1999]052号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受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当年考核为优秀的,可给予嘉奖及其以上奖励。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三)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可以考评相应技术等级。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由单位直接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指出其缺点、错误,从思想上和工作上提出严格要求。

(二)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合格等次标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培训后调整岗位。

(二)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工作人员。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及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和聘期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规则和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和聘期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机构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工作总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唐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 人事 考核 事业单位 通 知   

抄 报:省人事厅

抄 送:市委组织部

唐山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