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2 12:00

迁安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迁安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引导和激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科学发展意识,提高科学发展本领,创新科学发展体制,创造科学发展业绩,为开放创新、富民强市,把迁安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市、建成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提供有力保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规律,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政策导向机制。
  三、坚持对领导班子考评与对领导干部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年度考评与平时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突出考评重点、改进考评方法,全面准确地考评领导班子整体情况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
  四、坚持把综合考评与科学确定每个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结合起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激励广大干部在科学发展示范市建设中建功立业。
  五、坚持把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树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导向,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第一章 领导班子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第一条 对领导班子实行分类考评。按照单位特点将被考评单位分为乡镇和市直单位两类(见附表一)。城区街道办事处虽属乡镇类别,但大部分工作与乡镇没有可比性,故考评内容参照市直单位的设置体系,考评得分排名参与市直单位的排名,公布结果及兑现奖励按乡镇类别处理。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岗位承诺制。年初,各乡镇(城区街道)党政正职和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总体思路和安排部署,对年内要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会议等载体,代表班子向全市干部群众进行公开承诺。
  第三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由年度考评和平时考评构成。其中,年度考评的构成要素由基础考评和社会评估组成(见附表二)。
  第四条 基础考评实行千分制。乡镇、市直单位分别设定基础分值(见附表三至四)。
第五条 社会评估主要是了解领导班子履行职责、落实承诺、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分值为 100 分,评估结果按不同等次折算为分值,计入年度考评总分(见附表五至六)。
  第六条 平时考评不设固定分值,由市干部考评办及相关考评责任单位对被考评单位的目标运行、受市及市以上机关奖惩情况进行监控,按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通过加减分值及单项分值否决进行奖惩(见附表七至八)。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评和平时考评两项分值之和为综合考评总分,总分上不封顶,按照综合考评总分进行排序后,确定被考评单位在本类别中的名次,并据此确定考评等次。
  第八条 年度考评内容、考评细则及相应分值,结合当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领导干部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由年度考评和平时考评构成,实行百分制(见附表九)。
  第十条 年度考评的构成要素由民意情况、考评组评价和上评下组成。
  第十一条 民意情况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民主推荐是指按照不超过 20%的比例,推荐本年度本单位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人选,根据得票情况计算分值(见附表十)。
  民主测评主要是了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德才表现。民主测评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合作精神、表达能力、勤政敬业、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品德作风、公众形象等十一个方面,依据测评结果计算分值(见附表十一)。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主体为参加年度考评述职大会的人员。
  民意调查主要是了解公众对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评价。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情况、分管工作及承诺落实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道德品德和践行“八荣八耻”情况等内容,按照对应等次计算分值(见附表十二)。
  第十二条 考评组评价主要是通过个别座谈、查阅资料、核实有关数据等形式了解领导干部一年来履行职责、落实承诺情况和德才表现,对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分值(见附表十三)。
  第十三条 上评下是由市领导对各镇乡(城区街道)和分管的市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一年来履行职责、落实承诺情况和德才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分值(见附表十四)。
  第十四条 平时考评的构成要素由述职评议和领导干部实绩台帐核查组成。述职评议是市干部考评办通过组织召开年中述职评议会的形式,由领导干部根据年初的责任目标,就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完成质量、存在问题、经验体会等)和下步工作计划进行述职,各镇乡(城区街道)党政正职和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重点围绕年初承诺内容就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进行述职,由参加述职评议的人员依据其述职和对其实际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评议并确定分值(见附表十五)。
  领导干部实绩台帐核查是由市干部考评办及考评责任单位通过对领导干部日常建立的工作实绩台帐进行核实检查,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重要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重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等,同时对各镇乡(城区街道)党政正职和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践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确定分值(见附表十六)。

第三章 考评等次确定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确定等次。依据综合考评结果对各类领导班子分别进行排名,乡镇排名前 10 位、市直单位排名前 28 位的领导班子年度考评结果初定为优秀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还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综合考评总分在 1000 分以上;年初承诺内容全部完成;行风或作风评议结果原则上在优秀或先进等次以上;民主测评优秀、良好票得票率之和达到 85%以上,其中优秀率达到 60%以上;社会评估满意和比较满意率之和达到 85%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一般领导班子:综合考评总分高于900分但不足1000分的;民主测评一般、较差票得票率之和在33%以上或较差票得票率在20%以上的;社会评估不满意率在33%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较差领导班子:综合考评总分不足900分的;行风或作风评议为较差等次的;民主测评一般、较差票得票率之和在50%以上或较差票得票率在33%以上的;社会评估不满意率在50%以上的。对镇乡排名连续两年末位的,市直单位排名连续两年末三位的,其第二年的综合考评等次在原对应等次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等次。
  对环境保护、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票否决的考评指标,每否决一项,被否决单位在原对应等次上再降低一个等次。
  除“优秀”、“一般”、“较差”外,其余为“良好”等次。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等次。依据在本单位综合考评总分排序情况,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初定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同志不占优秀指标)。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还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综合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考廉结果为优秀;民主测评优秀、称职票得票率之和原则上达到85%以上,其中优秀率原则上达到50%以上;民意调查满意和比较满意率之和达到85%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综合考评总分低于70分的;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得票率之和在33%以上或不称职票得票率在20%以上的;民意调查不满意率在33%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综合考评总分低于60分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得票率之和在50%以上,或不称职票得票率在33%以上的;民意调查不满意率在50%以上的。
    年内主要承诺内容未完成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责任事故和分管单位发生较为严重的案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原对应等次上再降低一个等次。
  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考评等次,除任现职时间不足半年者外,原则上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考评等次相对应。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在被调查期间,参加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不受影响,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和时间确定当年年度考评等次。
  第十八条 受党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考评等次的确定,按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受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考评等次的确定,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不进行考评或参加年度考评不定等次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评等次,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市考评委初审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被考评单位或个人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评价干部、调整使用干部和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考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考评表》,
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委嘉奖奖励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记三等功奖励;连续两年及以上考评为优秀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在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优先申报记二等功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综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以市委名义进行通报表彰。综合考评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写出书面报告,制定整改措施;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将其第二年综合考评结果直接定为较差等次。综合考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市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二十四条 根据领导班子考核结果颁发年度考评奖,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兑现奖励。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评奖金。双管单位的奖金自筹,其余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市委予以通报表彰,并按比例给予记功或嘉奖奖励;连续三年综合考评为优秀的,纳入市委管理的优秀干部人才库,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领导班子配备的需要,优先提拔使用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综合考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改进,本考评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评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评年限,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将其第二年综合考评结果直接定为不称职。综合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本考评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评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评年限。无故不履行承诺或践诺不力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的记功或嘉奖奖励不重复奖励,只奖励其中一项。
  第二十七条 提拔重用干部从综合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的干部中遴选,优先从优秀等次的干部中选拔。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排名末位的镇乡和当年排名末三位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市委予以警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成立迁安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负责组织领导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评工作。市考评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干部考评办),为市委组织部内设机构,负责综合考评日常工作。年度考评工作由市干部考评办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实施。
  第三十条 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评工作在市考评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干部考评办负责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承担考评任务的考评责任单位制定考评细则,通过平时深入基层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向市干部考评办反馈,年终各考评责任单位一律不准单独组织验收组到基层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市政协内设机构的正科级领导班子和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市干部考评办分别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进行考评,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科级干部由市干部考评办委托本单位考评,考评结果报市干部考评办统一汇总。

第六章 考评纪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责任单位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考评组组长及成员对考评材料和考评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按要求在有关材料上签名。如出现为考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考评结果失真的,市委对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评回避制度。凡与被考评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它原因需要回避的,考评组人员必须申请回避。
  第三十四条 考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评价被考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编造、篡改考评结果,不得泄露考评机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委委托考评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以前所颁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方面的文件自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干部考评办负责解释。

 

中共迁安市委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18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