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2 12:00

阳春市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检验的政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导向,以人为本,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结合实际,调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发扬民主,群众公认,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统一起来。

  (四)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规范考核评价工作,增强考核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在实践中完善,在工作中创新,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市法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二章 对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四条对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三个部分。

  (一)实绩考核。

  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四个指标组设置(见附件一),各项指标数据由市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提供。实绩考核总分为100分。

  (二)民主测评。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按照共同指标项目和分类指标项目两个类别设置(见附件三)。

  民主测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权重为100、80、60、40,单项弃权权重为60。

  参加人员为镇(街道)党(工)委、人大、政府班子领导成员;镇(街道)其他副科级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群众满意度。

  领导班子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分多项设置(见附件四);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分多项设置(见附件五)。

  群众满意度评价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了解、不满意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权重为100、80、60、40,单项弃权权重为60。

  参加人员为镇(街道)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表、人大代表、股级及以下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代表。

  第五条 党政正职考评得分,以领导班子得分、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个人群众满意度得分按60、20、20的权重累加;党政副职考评得分,以领导班子得分、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个人群众满意度得分按50、25、25的权重累加。第三章 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六条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主要是机关工作效能考评,通过机关民主测评、直属对口部门评价、部门代表互评以及企业代表参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

  (一)机关民主测评。

  领导班子测评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六);领导干部测评的内容分多项设置(见附件七)。参加人员为本部门干部职工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直属对口部门评价。

  直属对口部门评价主要是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评价,内容分多项设置(见附件八)。参加人员包括市直部门的下属部门或镇(街道)对口部门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部门代表互评。

  部门代表互评主要是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评价,内容分多项设置(见附件九)。由市直各部门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部分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群众代表参与。

  (四)企业代表参评。

  企业代表参评主要是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评价,内容分多项设置(见附件十)。参加人员为市辖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员工代表以及有关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第七条 机关民主测评和直属对口部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部门代表互评和企业代表参评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次,均采取填写评价表方式进行。每个档次对应权重均为100、80、60、40,单项弃权权重均为60。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评得分,以机关民主测评得分、直属部门评价得分、部门代表互评得分、企业代表参评得分按40、30、20、10的权重累加。正职考评得分,以领导班子得分、个人机关民主测评得分按60、40的权重累加;副职考评得分,以领导班子得分、个人机关民主测评得分按50、50的权重累加。第四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二)按程序开展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相关责任单位将考核数据于次年2月15日前送市统计局汇总。市统计局负责审核相关责任单位提供的材料,汇总出各镇(街道)实绩考核总分,于次年3月15日前送市考评办审核。

  市直部门的考核评价相关数据由市考评办统计。

  (三)征求意见。对各镇(街道)考核评价,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市直部门考核评价,征求分管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市考评办根据实际考核评价的得分和加减分汇总形成各考核单位的最终考核评价得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先后报市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审定。

  (五)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考评办申请复核。市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九条 加减分。加减分直接计入考核评价的最终得分(100分封顶)。

  (一)表彰加分。部门和个人受到上级表彰的:国家级,加6分;省(部)级,加4分;地市(厅)级,加2分;县(处)级,加1分,以上加分应由受表彰部门统一收集并提供有效文件和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经市考核组验证后加分,如果部门或个人在考核期内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则只选取最高一级(项)表彰加分。

  (二)惩处减分。部门和个人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国家级,减至不称职;省级,减5分;地市级,减3分;县(市)级,减2分。

  第十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最终得分91—100分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但优秀等次名额控制在镇(街道)总数或市直部门总数的20%以内;75—90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60—74分的,应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根据得分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员根据得分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达到50%;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达到50%的。

  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镇(街道)辖责任范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者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镇(街道)辖责任范围内(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受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阳江市委、市政府,阳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班子按原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应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一)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领导干部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为后备干部。

  (三)领导班子换届或职位出缺进行民主推荐前,应将各年度考核结果提前发给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阅。

  (四)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应向市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五)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考虑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降职安排。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要列为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考核评价中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凡是线索具体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发现有违纪问题的,应严肃查处。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考评办)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客观、公正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被考核评价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对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论处。

  参加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评价(部门代表互评、企业代表参评)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不准徇私情、泄私愤,不准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

  第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评:

  (一)市外单位干部挂任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不使用本办法考核评价,不占用该单位额定指标。

  (二)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不使用本办法考核评价,年度考核一般为称职等次;因身体健康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不使用本办法考核评价,年度考核一般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被市委、市政府抽派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使用本办法考核评价,年度考核一般为称职等次;有突出贡献,被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年度考核可为优秀等次。

  (四)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参照领导班子正职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绩考核指标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机关工作效能的评价内容,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考评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