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为准确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州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以德才兼备为基础,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局、办中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人大、县政协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在现任领导岗位任职不足半年(部门内岗位调整除外)或离岗培训、挂职等半年以上的,不参加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原单位或培训、挂职单位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因病请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的,暂不参加考核,待调查结束后根据相关处理结果办理。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方面情况。对领导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
第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来进行,由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和干部群众民主测评满意程度两个方面组成。
㈠年度工作目标量化(100分)
根据县委、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部门工作职责以及班子成员所分管的工作和岗位职责要求,于每年一季度制定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量化指标,分解到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㈡干部群众满意程度测评
组织干部群众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考核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上半年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即:根据年初确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及年度目标量化指标,在各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下半年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㈠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工作方案、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预告等工作。
㈡述职。考核对象采取会议或书面述职的形式进行。
㈢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召开会议对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是: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站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部分担任过单位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退休老同志,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工作服务对象代表。
㈣个别谈话,征求意见。考核组采取个别走访谈话方式了解考核对象有关情况,并征求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㈤量化打分。考核组在民主测评、评议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指标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打分。
㈥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评议、个别谈话和量化打分情况对考核对象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情况汇报材料。
1、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考核工作简要情况;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评议意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点和特长、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评价意见。
㈦考核情况汇报。考核结束,各考核工作组向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汇报考核情况,县委组织部对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对各考核组提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后,向县委常委会议汇报考核情况。
㈧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考核对象。
第八条考核等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评定标准。基层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㈠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⒈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班子
⑴工作实绩突出;
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调,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得好;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好,班子中没有违纪问题。
在民主测评中得“优秀”和“良好”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优秀”票数不低于4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
⒉经考核达下列标准的,评定为良好班子
⑴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⑵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发挥得较好;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较好,班子中没有违纪违法问题;
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的得票率达70、“一般”的票数在1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80分至89分之间。
⒊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一般班子
⑴工作实绩一般;
⑵整体功能发挥得一般;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一般;
⑷工作中有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
在民主测评中“良好”和“一般”的得票率超过60、“差”的票数在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至79之间。
⒋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较差班子
⑴工作实绩差;
⑵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整体功能发挥得不好;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不好;
⑷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
民主测评中得“差”的得票率超过50以上,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
㈡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⒈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高;
⑵组织领导能力强;
⑶工作实绩突出;
⑷工作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
⑸清正廉洁。
在民主测评中得“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优秀票不低于4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
⒉经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评定为称职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⑵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⑶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⑷工作作风较扎实,联系群众;
⑸清正廉洁。
在民主测评中“称职””和“优秀”得票率达70、“不称职”票在1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70分至89分之间。
⒊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⑵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⑶工作实绩一般;
⑷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⑸廉洁自律方面还有差距。
在民主测评中“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得票率超过60、“不称职”票在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至69之间。
⒋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⑵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
⑶与班子成员闹不团结;
⑷存在不廉洁问题;
⑸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
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60,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惩处的依据。
第十一条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优先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二条 对评定为一般班子的,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差班子的,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㈠免去现职;
㈡责令辞职;
㈢降职使用。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由纪委、监察局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议,明确整改任务,研究整改措施,并向县委组织部、县纪委报告。县委组织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考核材料由县委组织部整理归档。
第六章考核机关
第十九条 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3—5名干部组成,考核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㈡为人正直,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
㈢熟悉干部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㈣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第七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实行考核对象回避制度。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考核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㈠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㈡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㈢不准泄漏考核机密;
㈣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㈤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㈥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㈦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㈧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十九、二十条规定的干部,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出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