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2 12:00

哈密市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并参照地委组织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进一步调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哈密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考核工作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注重实绩的原则;
4、群众公认的原则;
5、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的范围、对象

   市属各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及部分企业单位的领导。

四、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议,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遵守社会公德。
(二)组织领导能力方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对党政正职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统揽全局、应对复杂局面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招商引资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党的建设方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党组织生活是否正常,发挥作用如何,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
3、在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环境与计划生育等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和效果。
(四)作风建设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作风,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班子团结的情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在遵守中央、自治区、地、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方面,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考核领导机构

   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市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六、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班子及成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工作总结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任职前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哈密市科级领导班子及干部每年定期考核一次。
(一)考核准备。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按照年度考核的内容,准备班子和个人的述职报告。通知被考核人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做好考核准备。
(二)述职、述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被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对照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找出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述廉的具体内容以市委、市纪检委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主。
(三)民主测评。按规定召开会议,发放“民主测评表”,以无记名的方式,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通过个别谈话,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和成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谈话的范围由考核组确定。
(五)检查核实。考核组对考核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通过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专项调查及实地查看等方式逐一进行检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对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形成考核材料。对考核中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和规定的比例,经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提出班子及个人评优的初步意见。市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组提出的意见和平时对干部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平衡后,提出班子和被考核人的评价意见及定等意见。
(八)反馈。考核结果由市分管领导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对有突出问题的,责成单位和本人写出整改措施,作为下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九)汇报。向市委汇报考核情况。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形成的评价和定等意见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职、晋级的资格条件,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干部,市委给予表彰奖励;对各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奖惩,按签定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兑现。
(二)凡经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当年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八、考核的纪律
(一)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要正确把握班子成员与集体的关系,准确分析每个成员在集体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对其分管的工作作出准确的评价。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凡需回避的,本人应自己提出,主动要求回避。
(三)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弄虚作假和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凡违犯以上纪律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考核工作的监督

   考核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市委组织部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十、其他

(一)提拔或交流调整变换工作单位和岗位不足半年的,参加原任职务的考核或在原任职单位参加考核。
(二)办理假休、分流的干部,不参加考核,定为称职;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再评为优秀。
1、当年被提拔使用的;
2、由组织派出参加区内外6个月以上学习的;
3、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
4、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内在所辖范围中发生重大问题和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
(五)当年受党内及行政处分干部的考核定等,按新纪发[2003]2号《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对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治理未达标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
十一、本办法由哈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