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全面、准确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改进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省管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约束、激励机制为目标,以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为基本内容,以工作实绩考核为重点。本着扩大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努力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为市委全面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奖优罚劣,合理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结合进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重点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区(县)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突出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改革创新和社会稳定等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的等次确定为甲、乙、丙、丁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考核的格次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
第三章 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九条 考核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尽可能把定性考核的内容科学量化,用定量考核的结果体现定性考核的准确性。
第十条 量化打分实行百分制。量化指标包含民主测评量化分、市级分管领导评价量化分、实绩考核量化分三项。三项量化分折合成综合考核量化分,分别占总分的45%、5%、50%。
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量化分包括:1、本部门、本单位民主测评量化分占30%。其中,开展行风评议的部门,本部门、本单位民主测评分和行风评议分各占15%。2、全市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测评量化分占15%。
副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量化分占45%。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丁班子四个等次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领导干部四个格次的计分标准为:甲等、优秀100分,乙等、称职80分,丙等、基本称职60分,丁等、不称职40分。根据民主测评情况,采用加权平均办法分别计算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量化分。
第十二条 实绩考核量化分按照考核内容所含各项指标采取百分进行定量赋分。
㈠ 领导班子实绩考核量化指标分为区(县)委、政府领导班子量化考核指标和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量化考核指标。
区(县)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量化指标包括经济建设(60分),精神文明建设(20分),党的建设(20分)。
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总体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为基准,由部门细划分解提出,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后,报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经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同意,报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㈡ 领导干部量化考核指标包括: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情况(75分);思想政治素质(7分);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工作能力(8分);工作作风(5分);廉洁自律(5分)。
㈢ 区(县)和部门因年内工作任务变化需调整考核目标的,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报市考评办备案。
第十三条 实绩考核加减分
1、本年度受到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一次班子加6分,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加3分,受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综合表彰班子加4分,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加2分。加分以表彰决定或有效证件为依据。
2、市委、市政府大事督办考核通报表扬班子加2分,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加1分,通报批评的班子减2分,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减1分。加减分的依据由市委办、市政府办提供。
3、本地区、部门工作受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批评曝光一次减6分,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减3分。本地区、部门的工作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批评曝光一次减4分,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减2分。加减分的依据由市委宣传部提供。
4、完成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得基本分,超额完成按比例加分,未完成按比例减分。
5、对重大项目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视其成效大小给予适当加分,由市计委会同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市考评委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若干考核组,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预告制,考核组提前向被考核对象所在地区和单位进行考核预告,公布考核对象、时间、方法、程序以及参加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会议的人员范围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召开述职述廉和测评会议。考核组组长作考核动员,考核对象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参加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会议的人员是:
(一) 考核区(县)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会议的人员为区(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检法两长;区(县)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 考核区(县)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时,参加的人员为本机关全体干部。
(三) 考核市委各部门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下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七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会议由考核组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填写《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领导班子民主评议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领导干部民主评议表》。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考核组就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考核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区(县)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乡镇主要领导成员;区(县)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核区(县)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检法两长时,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区(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所在班子全体领导成员;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
考核市委各部门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部门班子全体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 考核组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㈠查阅资料。查核年度工作目标、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学习组学习记录、个人主持制定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有关人事档案等。
㈡收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㈢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核、访问群众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
㈣专项调查。对一些需要核实的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有关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㈤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方式征求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认真分析,对考核指标逐项赋分。
第二十条 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区(县)委、政府和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有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成员,市纪委领导成员,市委各部门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区(县)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它需要参加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量化打分,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对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办公室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进行量化打分,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汇总考核量化得分,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材料及班子、干部拟定等(格)次的意见,整理相关考核资料,向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考核组意见和测评大会结果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各项量化考核指标、民主测评结果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考核结果,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初定等(格)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汇报材料,提交市考评委员会研究。市考评委员会将研究讨论结果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
第五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二十六条 确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等(格)次的基本依据是量化综合考核的分数。各个等(格)次的分值视量化综合考核分数的总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安全生产等单项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其领导班子不能评为甲等班子,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不能评为优秀格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甲、乙、丙、丁等班子的比例视各年度综合考核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市考评办提出意见,提交考评委审核。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优秀格次的比例,一般为全市领导干部总数的14%。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当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领导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在全市优秀公务员总数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市级部门年度考核被评为甲等班子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增加1个名额。增加的优秀公务员人选,由该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按程序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被评为甲等的领导班子和优秀格次的领导干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被评为丙等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要提出诫勉,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丙等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基本称职格次的领导干部,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对当年评为丁等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不称职格次的领导干部,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涉及工资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考核纪律
第三十六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㈠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㈡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㈢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㈣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㈤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㈥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㈦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㈧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被考核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