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机关标准化管理标准体系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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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目录………………3-13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标准……………………14-25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责任人和主要职责…………………26-27
第四部分  具体建设行政执法行为……………………28-121
一、行政许可(共16项)………………………………26-36
二、行政处罚(共175项)……………………………37-101
三、行政确认(共18项)………………………………101-115
四、行政征收(收费)(共9项)………………………115-121
五、行政裁决(共1项)………………………………121-121
 
 
 
 
第一部分
城乡规划建设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 4.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 3.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1.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 8. 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11. 1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 1. 10
  7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 7. 20
  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 11. 1
  9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 10. 1
  1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 9. 25
  11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
1994. 10. 1
12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 8. 1
  1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 7. 1
  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 2. 1
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 1. 13
  1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3. 6. 1
  1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 4. 21
  1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
1991. 5. 1
  19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9. 3. 29
20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 6. 29
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5. 6. 7
  22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5. 3. 1
  2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 3. 26
  24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 10. 1
  25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 12. 1
  26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
1997. 11. 1
  27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
2003. 3. 1
  28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4. 8. 1
  29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 5. 20
30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第81号令
2000. 8. 21
31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第78号令
2000. 4. 4
32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第3号令
1989. 9. 19
3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第80号令
2000. 6. 26
34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0. 3. 29
35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1. 7. 8
3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 3. 1
37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 3. 1
38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
2000. 8. 25
39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 12. 1
40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
2004. 12. 1
4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1993. 4. 24
42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4. 5. 20
4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 7. 25
4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9. 2. 1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部
1995. 9. 23
46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6. 1. 1
47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4. 7. 23
4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令
2001. 7. 5
4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
2003. 5. 1
5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2. 1. 1
51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
2001. 1. 17
5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 7. 1
5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 6. 1
5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9. 12. 1
5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 8. 29
5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 4. 1
5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 7. 4
58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 5. 1
59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2002. 1. 30
60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等八部委
2003. 8. 1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 10. 1
6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8. 1. 1
6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公安部
2005. 6. 1
64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8. 2. 1
6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2. 3. 1
66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
1989. 12. 1
67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1. 7. 9
68
《建设安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2. 1. 1
69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
2000. 8. 25
70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
2001. 7. 4
7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4. 7. 5
72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4. 9. 1
73
《游乐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 4. 1
7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
1991. 9. 3
75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
1994. 8. 15
76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 6. 29
77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部
1996. 6. 29
78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 9. 30
7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建设部
1995. 10. 1
80
《城建监察规定》
建设部
1996. 9. 22
8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2002.10.1-
2005.12.31
 
82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3. 3. 1
83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 1. 5
84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9. 3. 20
85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4. 1. 12
86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8. 3. 20
87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8. 11.23
 
 
第二部分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和 执 法 标 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科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科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特别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订)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科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共175项)
 
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科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内容略)
(2)调查取证(内容略)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略)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内容略)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按《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确认(共18项)
 
实施行政确认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实施行政确认,但不得委托企业、个人实施行政确认。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确认。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确认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例如,民政部规定受理婚姻登记的条件是: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当事人男年龄满22周岁,女年龄满20周岁;④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⑤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⑥双方自愿结婚;⑦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⑧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等]。
2、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确认的程序合法
(1)公示。将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处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颁发证件。
(5)对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项权利。
(四)依法收取费用
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的,本机关所有科室和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将行政确认文书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征收(共9项)
实施行政征收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征收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征收费用,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收费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性收费。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收费。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收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
具体标准由实施的单位制订。
(三)实施行政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制订。
(四)严格执行行政收费程序
1、制作收费呈批表,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2、对收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作出收费决定(有的法规、规章未规定)。
4、送达收费决定书(有的法规、规章未规定)。
5、出具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6、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7、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行政收费文书档案。
 
 
五、行政裁决(共1项)
 
实施行政裁决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裁决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机关的权限实施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确认。
3、实施行政裁决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4、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裁决。
(二)严格执行行政裁决程序
1、受理申请。有关处室要按照法定条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受理,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举证。行政裁决一般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向裁决机关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
3、将申请书副本发给另一方当事人。
4、调查取证。本机关受理申请后,指派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正式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辨别真伪,确认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6、进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同意后进行调解,并遵从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7、作出处理决定。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②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③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④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的完整内容。⑤处理决定。⑥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⑦本机关的印章。⑧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责任人和主要职责
 
岗位责任的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许昌市政府“三定”规定给我局确定的职责,制订本制度。
第一行政责任人:建委主任
主 要 职 责:
1、建委对于应当由自身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2、建委主任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本条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制订)。
主 管 责 任 人:建委副主任及相关领导
主 要 职 责:
1、协助建委主任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建委主任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责 任 人:科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协助主管领导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对职权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部分 
具体建设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 政 许 可(共16项)
(一)以下3项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如下:
第一行政责任人:建委主任(罗全振)
主 管 责 任 人:主管城乡规划的建委领导(韩英剑)
责 任 人: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科长(张旭升)
规划办主任(穆成敏)
1、许可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2、许可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查,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3、许可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