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标准化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检疫科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2、负责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汇总、论证、审批和上报;
3、监督检查标准制(修)订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标准制(修)订经费的划拨、结算和审计;
5、负责本局科技人员的标准化业务培训;
6、受国家检验检疫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派,主持标准制(修)订项目审定。
二、标准计划的编制
1、制(修)订标准计划的依据主要有:
1.1、进出口贸易的需要;
1.2、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要求;
1.3、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适应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期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而需要修改;
1.4、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标准年度计划要求。
2、制(修)订标准计划的申报
2.1、科技处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下达制(修)订标准指导性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下发文件,组织制(修)订标准计划的申报。各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认真填写《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于截止日期前将相关材料报科技处。
2.2、科技处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初审后报请本局各专业委分组讨论。讨论通过的项目经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由科技处审查通过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向国家有关部门补报。
2.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制标项目,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工作内容、起止时间。如遇不可预见情况(如技术难题、时间、经费、人员、协作单位等)致使原计划难以实现时,应书面报告科技处。
三、标准的制(修)订
1、标准起草小组
1.1、接到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后,科技处会同负责起草部门组成有专业人员参加的标准起草小组,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标准不超过7人,共同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
1.2、标准起草小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开展试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草案,报送审查。
1.3、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应是熟悉标准化对象,熟悉标准的编写格式,掌握其专业技术的科技人员。所属部门应在时间上予以支持和保证,原则上不能中途撤换。
1.4、标准起草小组组长由起草部门派一名有一定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担任。
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标准项目名称、任务来源、国内外相应标准及有关科研成果的简要说明;
1.4.2制(修)订主要技术内容和依据;
1.4.3工作步骤及计划进度;
1.4.4参加单位及分工;
1.4.5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1.4.6预计标准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4.7所需经费预算。
1.5、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标准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2、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2.1、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
2.2、起草征求意见稿时,一般应当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了解分析情况,拟定编制原则,进行专项试验及验证、提出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几个工作阶段。
2.2.1收集有关资料和样品
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条件、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
2.2.2分析研究
分析国内外相应检验检疫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检验检疫的要求。
2.2.3起草征求意见稿
在收集资料、分析研究、试验及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和国家的其它有关规定编写征求意见稿。
2.2.4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当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是标准起草过程的真实记录和标准中一些重要内容的解释说明。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任务来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主要工作过程、起草小组成员及其参加单位等;
b、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参数、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的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当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说明,列出新、旧标准对比;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评价及综述;
d、技术论证及预期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e、与国外现行同类标准水平对比;
f、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国内同类行业标准的关系,说明制订标准的理由;
g、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物质条件及过渡办法等内容;
h、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2.2.5对需要有标准样品的,应当在审查标准前制备出与文字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样品。
3、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标准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提出
3.1、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完成后应由科技处审核、登记后连同“征求意见反馈表”一起统一对外发送到有关检验检疫局、外贸企业、生产、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
3.2、征求意见不得少于15个单位,征求意见稿寄出后,科技处、标准起草部门及标准起草小组应积极、主动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联系催办,保证在两个月内完成回函登记工作,回函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3.3、收到回函后,标准起草小组针对所提意见或建议逐条研讨,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应进行专访或召开座谈会协商。必要时,可做补充验证工作。
3.4、征求意见期满后,标准起草人或小组应对反馈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采纳合理的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需作说明解释,同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形成送审稿及其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3.5、修改后的标准草案若有重大改动或者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再次征求意见,直到完成送审稿为止。
3.6、凡属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依采标程度可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非等效采用”三种。
3.6.1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3.6.2国外先进标准,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3.6.3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对应。
3.6.4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对应。
3.6.5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
4、在计划实施中,如需要调整或者终止计划内容的,由负责起草单位填报《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5),说明调整或终止的理由,按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实施。
5、送审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计划项目审定申请表以及参加审查的单位、专家、审定会方式、时间、地点等建议一并报科技处,经科技处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审查方式一般采用函审、会审两种。检验检疫标准的审查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审定前一个月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审定申请,送审稿所附文件资料见表1,批复后方可进行审查。
1、标准审定的内容:
1.1、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见《计划任务书》);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检验检疫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各项指标是否完整等;
1.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1.3、是否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英译本翻译是否准确、得当;
1.4、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1.5、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1.6、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2、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2.1.审定委员会应当由有代表性的生产、外贸、科研、大专院校和检验检疫系统同行专家以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
2.2.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
2.3.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2.4.本单位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起草标准的审定;
2.5.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审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3、函审
3.1、标准较成熟、简单,各方面意见分歧不大时,编写较规范的送审稿,可采用函审方式进行。函审由科技处负责组织。
3.2、科技处负责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及相应资料发给有关检验检疫局、科研院校、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指定参加函审的专家组成员。
3.3、标准送审稿寄发出去后,科技处、标准起草部门及起草小组应积极及时与审定部门及专家取得联系,保证函审意见按时,无遗漏地返回。
3.4、标准送审稿须有3/4的回函同意后方可通过,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如果函审中意见较大,经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应再次函审,或改为会议审查。
3.5、标准送审稿函审通过后写出“函审结论”,起草小组应根据函审意见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连同“函审单”和标准草案(报批稿)一同于函审结束后两周内报科技处。
4、会审
4.1、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审方式进行。会审由国家有关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主持。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采用按专业分期分批审定的方式进行。科技处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负责会审的具体安排。
4.2、科技处组织标准起草部门及起草小组于审查会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寄发给参加标准审查会的单位或专家。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抄报国家认监委。
4.3、会审应邀请有代表性的检验检疫、生产、外贸、科研、院校的代表参加。
4.4、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可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属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表决者的1/4,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4.5、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名单及受邀请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会议审查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会议审定结论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并编写《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其内容应当包括对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所涉及的重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并经与会代表通过。
6、在审查会的讨论中,对重大分歧意见要在会议纪要上说明;对重要问题,在会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协调或仲裁。并将协调、仲栽结果函告参加审定的单位或审定委员。
五、通过函审或会审的标准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
1、报批稿的提出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认真修改送审稿,在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报批稿,重要标准草案(如农、兽残检验方法)应当附英译本,并重新编写审查修改后的编制说明报科技处。
2、报批稿的复核
科技处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时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2.1、标准内容应统一,格式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0要求,外文名称应确切;
2.2、是否按审定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
2.3、标准审查中有对标准的评价、要求及意见处理;
2.4、文字简练准确、字迹清楚、结构合理;
5、列明遗留问题及标准贯彻措施。
3、报批
科技处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在报批稿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使用以下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1、报批标准的公文(公章)(标准报批材料清单)一份;
3.2、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公章)二份;
3.3、标准报批稿(必要时带英文版)(有插图的须附符合制版要求的墨线图1份,有照片的须另附清晰照片1份)三份;
3.4、标准编制说明二份;
3.5、验证报告(如有验证时)二份;
3.6、与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各二份;
3.7、征求意见表(专家意见、签字和公章,可以是复印件)一套
3.8、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二份;
3.9、会审结论表(带委员签字,封面公章)二份
3.10、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带委员签字)二份
3.11、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3.12、审定会(送审)修改稿原件(指定委员签名)一份
3.13、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一份
3.14、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特别是题目进行了调整需要)1份
注:凡通过科技处报送国家局的材料需各多加一份,以交局办公室存档留用。
六、标准补助经费
1、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补助经费是国家认监委为保证制(修)订标准任务的顺利完成,弥补起草单位经费不足,经审批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2、标准补助经费主要包括调研论证费、验证试验费、情报资料费、标准审查费等。
七、责任人:科技管理科岗位
标准审定必备的文件、材料清单(表1)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份数 |
备注 |
1 |
申请审定标准的公文 |
1 |
|
2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申请书 |
3 |
|
3 |
标准草案(送审稿) |
1 |
|
4 |
标准草案(送审稿)英译本(必要时) |
1 |
|
5 |
标准编制说明 |
1 |
按征求意见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
6 |
与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 |
1 |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区别 |
7 |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1 |
|
8 |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必要时) |
1 |
|
标准报批必备的文件、材料清单(表2)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份数 |
备注 |
1 |
报批标准的公文 |
1 |
|
2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 |
2 |
|
3 |
标准草案报批稿 |
3 |
|
4 |
标准草案报批稿英译本(必要时) |
3 |
|
5 |
标准编制说明 |
3 |
|
6 |
与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 |
3 |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区别 |
7 |
征求意见表 |
3 |
|
8 |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3 |
|
9 |
会审结论表或函审结论表、函审单 |
3 |
|
10 |
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 |
3 |
|
11 |
会议纪要 |
3 |
|
12 |
标准审定会指定审定委员签名的标准修改稿原件 |
1 |
|
13 |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必要时) |
1 |
|
14 |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必要时) |
1 |
|
注:1. 上述材料均用A4纸。
2. 在报送报批稿同时,有图者必须附墨线图(按国家标准机械图有关规定绘制)一份,有照片的须另附清晰照片一份,供出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