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筹设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筹设。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集体研究决定;6、出具证明文书;7、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举办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属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举办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属企业申请举办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集体研究决定;6、出具证明文书;7、通知申请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和批复。
四、申报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举办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属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举办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属企业申请举办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④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申办者应提交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履历表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⑤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申办者应提交校长、教师的个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提交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说明:经过筹设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提供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上述(4)至(6)项的材料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出具证明文书;6、通知申请人领取变更批复。
四、申报材料
①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详细说明变更理由);②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变更事项的决议;③变更前办学情况报告(载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财务状况等,附学校设立批件)。属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举办者及学校合并、分立的,还需提交:④变更后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校长、教师的个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⑤变更后学校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⑥属变更举办者的,需提交拟变更的举办者与原举办者签署的变更协议;属合并的需提交双方决策机构签署的合并协议);⑦属变更举办者和学校合并的,还须提交变更后办学单位和法人代表资料(变更对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的只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和个人简历;变更对象属单位的除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个人简历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是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是企业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提交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履历表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说明:经合并、分立变更后存续的学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因合并、分立而新成立的学校,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学校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集体研究决定;4、组织财务清算并撰写报告;5、出具证明文书;6、回收印章及相关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①申请审批事项报告(详细说明终止的理由,并附相关的政策依据和印证材料);②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学校撤销的决议;③办学情况报告(附学校设立批件);④学校财务状况报告和清算报告;⑤终止后学校资源的处置方案和人员分流、学生安置方案。(说明: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应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属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学校撤销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学校撤销后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申请筹设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申请筹设。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76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集体研究决定;6、出具证明文书;7、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设置理由、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办学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经费投入渠道、数额;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正式设立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正式设立。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76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集体研究决定;6、出具证明文书;7、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设置理由、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办学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申办者应提交校长、教师的个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提交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说明:经过筹设而且请正式设立公办学校的应提供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及上述(2)、(3)项材料。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变更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76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出具证明文书;6、通知申请人领取变更批复。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详细说明变更理由);2、变更前办学情况报告(载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财务状况等,附学校设立批件)。属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举办者及学校合并、分立的,还需提交:3、变更后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校长、教师的个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终止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终止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76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集体研究决定;4、组织财务清算并撰写报告;5、出具证明文书;6、回收印章及相关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1、审批事项报告(详细说明终止的理由,并附相关的政策依据和印证材料)。2、办学情况报告(附学校设立批件)。3、学校财务状况报告。4、终止后学校资源的处置方案和人员分流、学生安置方案。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筹设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筹设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出具证明文书;6、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举办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属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举办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属企业申请举办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④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申办者应提交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履历表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⑤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申办者应提交校长、教师的个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提交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出具证明文书;6、通知申请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和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举办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属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举办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属企业申请举办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④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申办者应提交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履历表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⑤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申办者应提交校长、教师的个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提交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出具证明文书;6、通知申请人领取变更批复。
四、申报材料
①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详细说明变更理由);②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变更事项的决议;③变更前办学情况报告(载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财务状况等,附学校设立批件)。属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举办者及学校合并、分立的,还需提交:④变更后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校长、教师的个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⑤变更后学校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⑥属变更举办者的,需提交拟变更的举办者与原举办者签署的变更协议;属合并的需提交双方决策机构签署的合并协议);⑦属变更举办者和学校合并的,还须提交变更后办学单位和法人代表资料(变更对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的只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和个人简历;变更对象属单位的除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个人简历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是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是企业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提交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履历表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说明:经合并、分立变更后存续的学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因合并、分立而新成立的学校,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学校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
二、政策依据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4、组织财务清算并撰写报告5、出具证明文书;6、回收印章及相关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四、申报材料
①申请审批事项报告(详细说明终止的理由,并附相关的政策依据和印证材料);②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学校撤销的决议;③办学情况报告(附学校设立批件);④学校财务状况报告和清算报告;⑤终止后学校资源的处置方案和人员分流、学生安置方案。 说明: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应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属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学校撤销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学校撤销后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办 事 指 南
一、办理事项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习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整理审请人资料;3、组织面试;4、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5、公示通过人员名单;6、发放教师资格证。
四、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近期小二寸登记照(2张);6、市教育局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7、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填写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收费标准
专业技能考试费:100元/人。
六、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
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退休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退休审批
二、政策依据
根据鄂人[1995]018号、鄂人俭[1994]76号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报人事局审批。
四、申报材料
1、退休退职呈报表;2、审报对象的人事档案。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即办
七、联系电话:3279923
投诉电话:32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