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总量减排考核遵循淡化基数、算清增量、核定减量,公正公开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定期考核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总量减排日常督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每年7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次年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年度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内容:
(一)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减排项目季报等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三)国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
(四)总量减排监察和监测情况。
第九条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内容:
(一)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三大减排措施落实及污染物削减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污染物新增情况;
(二)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
(三)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条 总量减排考核标准为《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总量减排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减排工作总结、涉及化学需氧量或者二氧化硫减排的相应档案材料(在线监测数据或关停文件、减排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监察记录及竣工验收材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台账及汇总表、区县(自治县)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监察系数等;
(二)统计年鉴或统计快报,包括城镇人口、全社会耗煤量(或能源平衡表)及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地区生产总值等上年基数及核查期增量、万元GDP能耗下降指标及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例等相关指标;
(三)燃煤发电企业(分机组名单)的有关数据,包括装机容量、投运年份、脱硫工艺、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时间、年运行时间、发电量、年耗煤量、煤炭含硫率、执行脱硫电价等;
(四)污水处理厂月报表,包括污水进口浓度、出口浓度、处理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置记录、核查期耗电量、电费缴纳发票等。改、扩建及扩容或者中水利用的,需提供管网建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市政府于每年初下达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的,考核结果为通过;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考核结果为未通过。
第十三条 日常督查情况作为确定当地污染物减排监测与监察达标系数的主要依据,并与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并对减排进度迟缓的区县(自治县)、部门及单位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 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及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作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中的总量减排部分除进行结果考核外,还要进行过程考核,包括各区县(自治县)部门间的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减排档案及减排计划等文件的报送情况等。过程考核的权重占结果考核总值的10%―20%.
第十七条 对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用地指标审批。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表彰,奖励资金在市级财政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实行区域限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用地指标,扣减下一年度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10%―20%.
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任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县(自治县)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所有项目。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有关部门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相应污染物的所有建设项目及用地指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完成二氧化硫年度减排任务的燃煤发电企业按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在发电排序中靠后安排;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环保局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对在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的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各区县(自治县)包括北部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