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证机构综合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3 12:00

重庆市公证机构综合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渝司办〔2006〕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公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全市公证机构。

    第三条 考评内容:公证业务、办证质量、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形象建设、理论研讨及公证宣传、综合共七个大项,30个小项。

   第四条 考评程序及办法:
   (一)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总分设定为100分,公证业务、办证质量、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形象建设、理论研讨及公证宣传、综合七大项分值分别为18、15、12、20、10、12、13分,同时设有加分、扣分标准及“考评方式与单位”。
   (二)综合目标管理考评由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市公证员协会及主管司法局负责实施。按照公证处自评、主管司法局初评、市公证员协会复核、公示和审定的程序进行。
   (三)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明细表”(见附件)中的第1、2、3、4、6、9、10、11、13、26、29共11个小项由市公协考评。
第5、14、15、18、19、20、28、30共8个小项由主管司法局考评。
第7、8、12、16、17、21、22、23、24、25、27共11个小项由市公协、主管司法局共同考评。
   (四)公证处在自评期间应根据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对照本办法和“明细表”设置的内容进行逐项自评,并形成书面的报告(报告应写明自评的基本情况、自评分数及得、扣分情况的说明),交主管司法局。
   (五)主管司法局在初评期间,应对公证处的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同时负责完成“明细表”规定内容的考评。
   (六)市公证员协会在复核期间,除完成“明细表”规定内容的考评外,同时要根据平时工作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对自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
   (七)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根据综合得分确定名次。

    第五条 考评时间要求
   (一)12月1日至10日为公证处自评时间。
   (二)12月11日至25日为主管司法局初评时间。
   (三)12月30日前,主管司法局应将初评结果及公证处的自评报告报送市公证员协会。
    (四)市公证员协会复核后,将考评结果在“西部公证网”上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后于次年1月底以前审核确定名次。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排名前十名的公证处,市司法局、市公证员协会将给予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排名前十名的公证处,有资格申报市级或全国“文明公证处”。 
   (三)排名最后五名的公证处,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级评优或评先活动。
   (四)考评总分未达到60分的公证处,市局、市公证员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主管司法局免去公证处主任的职务。

    第七条 市局、市公证员协会每年根据公证工作发展的需要对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明细表中的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于二月底以前印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主管部门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对全市公证机构实施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评的通知》(渝司办[2005]1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司法局
2006年2月22日